铸就护卫民生民利的法治盾牌
广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民生民利早谋划、早部署、早推进,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善用多元化办案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民生民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呈现强劲发展势头。
今年1—3月,全区检察机关共收集案件线索1476件,立案1231件,发出检察建议和诉前公告494件,起诉38件,同比分别上升450.7%、475.2%、285.9%、1166.7%。
聚焦重大民生民利 争做抗疫“强援”
“疫情防控期间,广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主动作为,坚持预防性工作理念,注意发现疫情防控工作中民生民利领域可能存在的监督管理风险,及时提出促进完善相关管理工作的建议,稳妥助力‘战疫情’与保民生,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担当与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司法情怀。”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广西科学院合作发展处副处长邓大玉如是评价。
疫情防控初期,正值新春佳节,个别地方为缓解市场肉品供需压力,加大了市场肉品投放力度,一度出现群众聚集抢购。当地检察机关获悉后,针对可能存在疫情防控风险的问题,先后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磋商,提出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采取线上预约销售等模式,减少人群聚集抢购,加强肉品销售场所管理秩序的建议,得到行政机关采纳落实,有效解决了疫情期间稳定物价和消除疫情防控风险的行政管理难题。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检察机关把助力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公益保护任务,及时跟进疫情防控形势,充分考量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公益受损危害性与公益保护紧迫性、便利性的有机统一,积极开展涉疫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精准服务防疫工作大局。针对人员出入频繁的公共场所没有设置废弃口罩收集桶、废弃口罩与生活垃圾混放、废弃口罩随意丢弃等问题,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河池、崇左等地检察机关及时提出建议,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有效消减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坚持当好疫情防控期间法治政府参谋,做好防控工作“强援队”。
检察机关调查走访废弃口罩随意丢弃情况。
非常时期,广西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以效率为优先价值,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运用立案后磋商程序,促进涉疫公益诉讼案件高效优质办理。截至3月中旬,立案的217件涉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磋商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158件,占比72.8%。崇左市检察机关以磋商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统一高效解决了辖区内超市、广场、菜市场、小区等重要公共场所未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的问题,严格做好废弃口罩的清运与处置,合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截至3月中旬,广西检察机关共收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56件;立案236件,涉口罩等防护物资及涉疫情相关药品类案件19件,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37件,医疗废弃物处置类案件125件,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类案件5件,涉公共场所防疫措施不到位等公共卫生安全类案件50件。通过磋商程序结案158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43件。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 护卫八桂生态
3月9日,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狩猎罪的韦某某等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追偿损失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经审查发现,从2019年10月开始,姚某某等3人在柳城县等地持续从韦某某等非法狩猎者手中收购鹀鸟和其它野生鸟类,非法售卖和收购的野生鸟类活体高达8000只左右、冻体和死体1000多只,收购后卖到广东等地赚钱。经鉴定,被捕获的大多数是鹀鸟,雀形目科,属于野生动物,也有黄胸鹀、粟鹀,是受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柳城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前介入、快速跟进,经过对案件线索的全面、充分评估,打出“刑事+公益”高效法治组合拳。
犯罪嫌疑人捕猎的野生保护鸟类(活体)。
良好的生态环境一直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威胁到生态安全。广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加强源头防控,凝聚社会共识,强化生态保护。
在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将非法养殖野生动物等重要案件线索通报行政机关处理,通过主动磋商沟通、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形成与行政机关的高效互动,促进行政机关在“点对点”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开展专项整治。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当地党委政府部署的入户排查工作中,敏锐发现某小区住户未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非法饲养竹鼠、鹧鸪、竹鸡等野生动物,该院当即启动公益诉讼应急磋商机制,建议林业部门立即查处、加强宣传、消除风险,林业部门迅速行动,上门向饲养人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知识,并依法查获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送到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养殖,待疫情过后作放生处置。之后,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对辖区内12家陆生野生动物养殖户及40余家农庄、饭店进行了排查摸底,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办案人员现场固定犯罪证据。
在非法捕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以“原生态修复”的方式,将从“枪口下”“捕网中”“刀釜内”解救的野生动物活体有效放归大自然,对于解决野生动物活体救治、放生问题,更好地实现受损生态修复,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更具有积极意义。
为此,广西检察机关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动探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原生态修复”长效机制。今年1月15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冯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后法院当庭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办理中,因缴获的凤头鹰均为雏鸟,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须经驯化恢复野性后才能放生。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具有的统筹协调优势和预防教育作用,积极协调当地林业部门、社会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等,形成救治雏鹰的合力,促成行政机关建立“野生鸟类临时救助点”对雏鹰进行驯养、野化、放飞或研究。还通过宠物医院为凤头鹰植入芯片,让它拥有唯一电子“身份证”“医疗就诊卡”,助力提升当地野生动物保护能力和水平。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冯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活禽买卖管理类公益诉讼案件37件。
整治群众身边民生问题 消减安全隐患
群众利益无小事。
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加强监督,广西检察机关今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春节年货市场和烟花爆竹管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节日安全。检察官深入春节年货市场,重点关注乡镇、农村年货集市,农村临时食品摊点等领域,紧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三无食品、“山寨”年货和虚假宣传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摸排,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紧盯烟花爆竹管理,围绕烟花爆竹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燃放管控等行为,及时督促行政机关排除安全、污染等隐患,守卫社会公共安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排查,发现辖区内部分烟花爆竹销售点存在无证经营、销售过期烟花爆竹、“下店上宅”等不同程度的风险问题,该院立案后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磋商会,建议把好许可关、实现突击检查全覆盖、完善违法经营举报通道、加强法治教育宣传,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节前安全工作重点部署,切实消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
自治区、市级、基层三级检察院结合自身职责定位,分层发挥好“火车头”带动引领、中转枢纽和办案主力军作用,建立线索举报、案件请示、审批办理“直通车”制度,在办案方向把控、办案力量调配、案件线索管理等方面统筹谋划、一体推进,通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等形式,强化专项活动成效。春节前夕,自治区、南宁市、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西乡塘区金沙湖、石埠街等地的烟花爆竹售卖点、燃气供应站、年货市场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围绕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进行摸排,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对非法经营等行为积极举报。
在监督活动中,广西检察机关坚持协作共赢的理念,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和生态环境等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通过落实协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行动等形式,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和烟花爆竹管控方面的主要措施和监管漏洞,分类分层次灵活运用现场反馈、通报线索、诉前磋商、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业和区域治理,确保相关问题稳妥、高效整改到位。
此外,广西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分片指导效用,带案下沉,现场指导,通过指导梳理辖区内公益保护典型性问题、分析已结刑事案件、回顾专项活动办案成果、借鉴其他先进地区办案经验等方式,为各地检察机关量身定制“线索套餐”,有针对性帮助摸排和挖掘自然保护区边界不清、无界碑,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扶贫资金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超范围、超标发放、挪用和侵占惠农补贴资金等案件线索18类125条,为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奠定扎实基础,确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抓紧抓早抓实,真正成为护卫民生民利的坚强法治盾牌。
END
审核:邓铁军
文字:邓铁军 王艺蓉
图片:自治区检察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