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丁书苗案关键人物、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一审宣判。范增玉所涉嫌的贪污、受贿、诈骗三项罪名全部成立,一审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诉贪污受贿诈骗
2014年1月9日,范增玉在一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范增玉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三项罪名,涉案金额约6000万元,除其中10万元是他受人请托为子女安排在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工作外,其他大部分款项均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关键人物之一的丁书苗有关。
如果说丁书苗是一个商业“魔术师”,那么范增玉就是一个深谙官场的“艺术家”。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两人在活动中结识,范增玉曾对丁书苗说,“多捐款,引起国家领导人的注意。”
2009年底,范增玉利用担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和负责处理扶贫办培训中心业务欠款的职务便利,将丁书苗向扶贫办捐赠的260万元据为己有。他接受丁书苗希望参与扶贫项目、树立正面形象的请托,为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先后38次向丁书苗索贿财物,约合4000余万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范增玉得知丁书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丁书苗的下属谎称自己认识有关领导可以为丁书苗疏通关系,先后骗取财物共计890余万元。但范增玉所谓的“疏通关系”并未让丁书苗脱困。去年12月16日,丁书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判决数次用“特别”一词
法院在判决书中几次用到“特别”一词,“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增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及诈骗罪。范增玉所犯受贿罪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所犯贪污罪行,数额特别巨大;所犯诈骗罪行,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范增玉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范增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及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及诈骗赃款均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范增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别依法发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
听完宣判 一言不发
今天上午,范增玉的家人也坐在旁听席中,走进法庭的范增玉几次望向家人。听完宣判后,范增玉表情平静,一言不发地被带出法庭,当庭未表示上诉。
严琪 文 李佳 摄J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