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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蓁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生态放养鸡养殖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放养鸡的术语和定义、鸡场建设、人员要求、引种、饲养管理、防疫检疫、追溯、出栏和运输。1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放养鸡的饲养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态放养 将舍内育雏结束后的鸡,白天散养在经隔离的林地、果园、农田等生态自然环境中,任其自由觅食,不足部分给予人工补食,晚归舍室的养殖方式。3.2 鸡场 经隔离的林地、果园、草场、农田、山场等适宜饲养鸡群的天然场所。

3.3 全进全出 同一鸡场(或同一鸡舍)同一段时间内饲养的同一批次的放养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3.4 育雏日龄 从雏鸡孵化出壳开始到育雏结束所经历的天数。3.5 放养日龄 从开始放养第一天起到成品鸡出栏所经历的天数。3.6 生长日龄 从鸡出壳到出栏所经历的全部天数(育雏日龄加放养日龄)。4 鸡场建设4.1 鸡场选址4.1.1 鸡场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充足卫生、排水和供电方便、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集中居住点至少1km、周围3km内无污染源的林带、果园、草场、荒山坡等地方,其中放养场地还应有放养鸡可食的野生饲料资源如野草、昆虫、腐殖质等。4.1.2 鸡场周围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GB/T 18407.3和NY/T 388的规定,大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饮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4.2 鸡场布局4.2.1 鸡场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生活管理区应与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有明显的界限分离且有明确标识。4.2.2 生活管理区应位于鸡场主导风向的上风位或侧风位的地势较高处,主要包括办公室和生活用房。4.2.3 生产区应位于生活管理区的下风位,主要包括育雏区和放养区,依次建有饲料库、蛋库、雏鸡舍和放养鸡舍、消毒室、隔离舍、兽医室。

4.2.4 无害化处理区应位于生产区的下风位或侧风位的地势较低处,距离生产区50m以上。4.3 鸡场设施4.3.1 鸡舍应建造在地势较高处,能防雨、遮阳、避风、保暖。鸡舍周围应有足够供放养鸡进出鸡舍的通道,保证放养鸡正常出入鸡舍。4.3.2 放养区应设置有分隔网栏及固定喂料槽、饮水器等补充喂养设施。4.3.3 放养区入口处应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4.3.4 无害化处理区应设置粪污无公害处理设施。 4.3.5 应在鸡场放养区内配备有效的监控设施设备。5 人员要求5.1.1 养殖人员应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5.1.2 应对养殖人员进行上岗前的饲养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5.1.3 养殖人员不得将非本鸡场的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带入鸡场放养区内,不得在放养区内饲养其它家禽、家畜等动物,在需要时可在放养区内饲养23只经检疫合格的家犬。5.1.4 养殖和防疫人员进入鸡场生产区时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5.1.5 防疫人员和兽医不得在鸡场内对外诊疗家禽。6 引种6.1 选择适应性广、抗病能力强、觅食能力强、抗逆性强及适宜放养的品种(如:黄鸡、麻鸡、黑鸡、乌鸡等)。6.2 种蛋、雏鸡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鸡场和孵化场引入。

同一群放养鸡应来自于非疫区的同一种鸡场或育雏场,经过产地检疫,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符合GB 16549的要求。6.3 同一鸡舍的所有雏鸡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相同批次的雏鸡。6.4 运输工具运输前应经过彻底清洗和消毒。7 饲养管理 7.1 饲料雏鸡饲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应符合NY 5032的规定;放养期间补食用的玉米、谷物、小麦、米糠、南瓜、红苕、豆类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关规定。饲料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7.2 育雏阶段 7.2.1 自育雏期为1日龄50日龄,雏鸡出壳后宜在24小时内进行“初饮”,“初饮”应配置温度在1820的5%葡萄糖水或电解多维,水量控制在2小时饮完为宜,并确保所有雏鸡都饮到水。7.2.2 雏鸡一般在“初饮”2小时3小时后或待80%以上雏鸡有强烈采食欲时进行“开食”。“开食”可用无毒并经消毒的油纸、塑料布或浅料盘放料,“开食”点要多,少量多次,以保证所有雏鸡能同时吃到雏鸡料。7.2.3 购进雏鸡前应对育雏舍、舍内器具及运输工具进行消毒。7.2.4 宜采用地面平养、网上平养和笼养的方式进行育雏,地面平养应选择干燥、无霉变、保暖的垫料。

7.2.5 雏鸡应在通风换气和保证温度的舍内进行饲养,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7.2.6 雏鸡喂养饲料应选择符合雏鸡生长发育所需的雏鸡料。7.2.7 雏鸡饲养密度按表1的规定;雏鸡的生长周龄与温度、相对湿度、光照时间等环境要求按表2的规定。表1雏鸡饲养密度育雏日龄(天)1101120214041饲养密度(只/m2)50603050203010表2雏鸡生长周龄与环境要求周龄(周)0112233445温度()3533333030272724每周降12至常温相对湿度(%)70686865656363606058光照(Lx/小时)1030/245/1619逐步减少过渡到自然光7.3 放养阶段7.3.1 雏鸡育成后转入放养区,根据放养区规模和植被状况,实行分区轮流放养。每区放养鸡的数量不宜超过1000只;公、母鸡应分开放养,每亩不超过80只。7.3.2 雏鸡育成后在放养前应佩戴追溯用脚环。7.3.3 雏鸡进入放养区后用雏鸡料过渡周,同时让其在放养区内自由采食虫、草及草籽等自然食料,不足部分用玉米、谷物、小麦、米糠、南瓜、红苕、豆类等直接饲喂或用几种原粮混合饲喂,在放养区内推荐采用人工种植黑麦草、三叶草、鸭茅草等优质牧草作为补充。

7.3.4 放养区不得使用可导致鸡群中毒或体内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并应防止气候变化及动物侵害对鸡群的影响。7.3.5 肉用鸡的放养日龄应不低于80天,蛋鸡的放养日龄应不低于360天。8 防疫检疫8.1 消毒8.1.1 应选择高效低毒、对人和家禽危害小、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易在肉蛋等产品中残留的三种及以上消毒剂交替使用,并严格按说明书配制,禁止滥用。8.1.2 适时清除放养区内的鸡粪和垫料等杂物,应定期对鸡场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池内的消毒液。鸡群出栏及鸡群发病时应及时消毒。8.1.3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脚踏消毒池进行消毒。工作服、工作帽、手套、毛巾、鞋靴应定期消毒。8.2 防疫8.2.1 防疫管理应符合NY/T 5339的规定。8.2.2 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制度,鸡群出栏后对鸡舍彻底清理、消毒,并空舍1月以上。严禁已出场的放养鸡返回饲养。8.2.3 在饲养期间,鸡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马立克、新城疫、新传支、禽流感、白痢、伤寒等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

8.2.4 宜采用中草药对放养鸡进行病害防疫。8.3 免疫8.3.1 疫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已经过期的、来源不明的、非法生产、标签脱落不能认定或者保存不当的疫苗。8.3.2 疫苗在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箱或保温瓶,严防日光曝晒;贮存时应分类保存,避免混淆。8.3.3 应按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已稀释的疫苗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8.3.4 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要求,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时应选择适宜的疫苗,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登记。8.4 兽药使用8.4.1 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已经淘汰的或禁用的兽药,不得使用人用药。8.4.2 兽药使用遵循兽医处方药制度,用药时应严格遵守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休药期等规定。8.5 疫病处理8.5.1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做好鸡场的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区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及其他限制性措施。8.5.2 病死鸡按GB 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8.6 检疫放养鸡出栏前应按GB 16549 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出栏。9 追溯9.1 鸡场应对每批放养鸡的饲养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可追溯体系。9.2 建立放养鸡的饲养档案,包括引种、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销售等记录,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10 出栏每批放养鸡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11 标识每只放养鸡出栏时应标识以下内容:鸡的品种名称、放养日龄、养殖单位名称、养殖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放养日龄应按表3进行标识。表3 放养日龄标识类别肉用鸡蛋鸡放养日龄(天)80-100100-120120360标示方式“放养80天”“放养100天”“放养120天”“放养360天”12 运输12.1 放养鸡出栏前应禁食4小时,抓鸡、装笼、搬运、装卸过程动作要轻,以防挤压和碰伤。12.2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应清洁、消毒,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排泄物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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