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的被拆迁人都处于劣势地位,而拆迁的一方却一直处于主动优势地位,其实法律本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法律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手握法律这把利器并妥善运用,您或许就能扭转形势,争得公平合法待遇。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就代理的浙江胜诉案例为各位朋友们解读海涂围垦水产养殖企业面临政策退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简介1986年11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某市48户村民成立围垦筹委会,围垦筹委会与村委会签订海涂围垦经营管理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280亩海涂,将海涂改造成六个养殖塘,并开始大量的水产品养殖。后该围垦筹委会改制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一直持续经营。
2016年3月29日,市政府印发《2016年全市土地整治计划任务的通知》,其中要求街道办完成土地整治总任务2000亩,其中滩涂垦造耕地任务2000亩。2017年2月28日,街道办又作出《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称:“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街道在标准塘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塘,要在2017年全面垦造水田。请在标准塘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户,立即停止养殖,在垦造水田项目开工前做好养殖物的清理工作。
当地村民认为,清退所有养殖围塘垦造成水田的做法,不合乎公众利益。养殖的话一亩地的利润在5000元-10000元,改成农田后,一亩地最多不过是2000多元,收入在倒退……再者,街道清退企业的补偿太低,双方亦一直协商未能达到一致。在此情形之下,街道办在并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六个养殖塘强占、毁坏并拆除养殖塘管理房。给该水产养殖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办案经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史西宁律师。史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后,经过律师调查和对证据、事实的研究,认为街道办做出《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对水产养殖公司影响重大,而且该通知的作出也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通知前也未履行相应的程序,侵犯了水产养殖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随即,史西宁律师指导该水产养殖公司将街道办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史律师据法力争道:“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影响的通知,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履行相应的程序。被告基于垦造耕地的需要作出被诉通知,要求养殖户停止养殖、清理养殖物,但被告作出被诉通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被诉通知前也未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过史西宁律师的不懈的努力,法官最终采信了史律师的观点,认为该《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要求养殖户停止养殖、清理养殖物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造成实际影响,最后判决撤销对本次清退至关重要的《全面退出养殖的通知》,为水产养殖公司打开维权曙光。
三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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