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在基本均衡基础上的迭代升级,是促进公平与提高质量并重,既强化“均衡”,也突出强调“优质”。“均衡”重在进一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群体教育差距,补齐农村教育短板,切实兜住底线、抬高底部,不搞削峰填谷。“优质”重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五育”并举,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什么?
答:从2000年“两基”战略目标初步实现,到今天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一)初步均衡推进阶段(2000年—2012年)。义务教育初步均衡推进阶段的目标是巩固“两基”成果,解决“有学上”的问题。发展的重心是通过促进区域均衡,特别是中西部均衡和城乡均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义务教育初步均衡推进阶段解决的是入学机会的公平问题,属于起点公平的范畴。
(二)基本均衡推进阶段(2012年—2020年)。在基本均衡推进阶段,我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从“有学上”到“上好学”,让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心是通过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标准化基础上的义务教育。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推进阶段解决的主要是教育过程的公平问题,重心从起点公平向过程公平过渡。
(三)优质均衡推进阶段(2017年—2035年)。在优质均衡推进阶段,目标是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与初步均衡、基本均衡相比,优质均衡是均衡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发展的重心是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水平、学校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为学生提供更具个性、更富特色、更高质量的教育。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优质均衡追求的是教育结果的公平,是保障人人享有高质量义务教育的权利。
问:国家从何时开始全面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
答:2017年4月19日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2021年11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43号),全面部署安排创建工作。
问:教育部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战略主题,实现县域义务教育更高水平、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发展,以“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为宗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具体来说,经过3—5年的努力,在各省(区、市)创建一批率先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市、区),探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现路径和有效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各地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35年全面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4项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树立更加科学的教育理念,二是实现更加全面的标准化建设,三是建设更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四是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这4项基本任务也是优质均衡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各地开展创建工作应达到的目标要求。
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一)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策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部门联动机制,能够统筹解决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较好,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3年以上,有效解决了基本均衡认定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体办学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生态良好,有敢于探索攻坚、深化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在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招生秩序、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满意度较高。
问: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程序有哪些?
答:(一)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三)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四)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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