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甲鱼养殖_生态鳖养殖技术_生态养鳖新技术

一、养殖场地选择

甲鱼具有喜阳怕风、喜静怕惊、喜洁怕脏、畏寒怕热等特性,故养殖地点应选择离城镇有一定距离,远离工厂、矿山,交通和供电便利,水源充足无污染、进排水方便、水质良好、向阳背风、环境僻静、饵料来源充足的地方。

二、养殖环境条件

1.环境:环境要安静。

2.水源:水源要充足,水质应符合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

3.甲鱼池水质:应符合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4.甲鱼池:

(1)朝向:开阔向阳,光照充足。

(2)形状:以长方形为宜。

(3)面积:面积以5~15亩为宜。

(4)池深:以2.0~3.5m为宜。

(5)水深:以1.5~2.5m为宜。

(6)坡比:以1: 0.5~1为宜。

三、甲鱼入池前的准备(杀灭体表病原菌)

1.清塘消毒:于甲鱼放养前半个月进行,排干池水,清除淤泥,用生石灰每亩100~150Kg化水后全池均匀泼洒消毒,7~10天待毒性消失后加水至1.5~2.5m。

2.防逃设施建设:在池埂四周每隔2~3m打一个固定木桩,将石棉瓦固定在木桩上(石棉瓦入土30cm,土上留高1.5m)或红砖粉砌(高1m左右,内壁光滑)作防逃墙。进、排水口用50目双层钢丝过滤网拦好防逃。

3.栽种水生植物:在池塘内利用1/3~1/4水面栽种水葫芦、水花生等水生植物,不仅能净化、改善水质,同时起到供甲鱼遮阴降温、隐蔽躲藏、采食生长的作用。

4.投放鲜活饵料:亩投放50Kg以上的活螺蛳让其自然繁殖(放前用5%的食盐水消毒),培育幼螺,供甲鱼摄食,同时补充甲鱼对钙的需求。

5.科学混养鲢、鳙鱼。甲鱼的粪尿较肥可培养池中浮游生物,体质瘦弱、濒临死亡的鱼可被甲鱼摄食,每亩混养30~60Kg鲢鳙鱼,可使养殖水质透明度维持在25~45cm,为甲鱼的生长提供一个安全的养殖环境,形成鱼鳖互利共存的生态养殖体系。

四、甲鱼种放养

最佳放养时间在3月底~4月中旬。选择个体规格0.5~1.5斤/只的雄性中华鳖,放养密度为300~500只/亩,质量要求外形完整,无病无伤,规格整齐,肌肉厚实,行动敏捷、活力强,体色鲜润。入池前用用5%的食盐水浸洗15~20分钟,然后将消毒器皿放入水中,让甲鱼自行爬出,游入水中即可。

五、饲养管理

1.搭建食台。用木板或石棉瓦搭建成面积为1~2m2的平台固定在池边,使其一半淹于水下,一半露出水面,可将供投饵和甲鱼晒背用。

2.科学驯食。把甲鱼精饲料加水拌匀捏成一个个小团放在投饵台上,引导甲鱼前来采食,待甲鱼发现进食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渐在饲料中添加鲜活饵料,最后全部换成鲜活饵料,从而达到驯食实现“三转”、“三可”的目标。

“三转”:

(1)甲鱼从摄食饵饲料到完全摄食鲜活饵料的转变;

(2)甲鱼单独分散摄食到集中岸边摄食的转变;

(3)甲鱼在水下采食到岸边投饵台摄食的转变。

“三可”是指可控(量)、可见、可防(病)。

3.投饵管理:

(1)严格按照“四定”方针进行投喂:

定点——固定在投饵台上;

定时——每天上午8时,下午5时各喂1次;

定量——按甲鱼体重的3~5%的量作为日投饵量投喂;

定质——饵料用5%食盐水消毒10分钟,同时保证新鲜、无污染、无腐败变质。

(2)合理搭配:选择新鲜活鲢鱼块、野生杂鱼、虾、螺蛳、蚌肉、黄粉虫、蚯蚓、蝇蛆等动物饵料为主,搭配少量玉米、南瓜、果皮及蔬菜等植物饵料,适量添加水产多维,这样可确保甲鱼营养全面、机体免疫力提高、品质优良。

(3)及时清除残饵,每隔5~7天用5%的食盐水洗刷一次食台,保持养殖环境清洁。

4.水质调节:每20天左右,交替使用生石灰、二氧化氯、“生物调水剂”对养殖水质进行调节,达到调理、净化、改良水质和水体消毒的目的。

5.日常管理:

(1)早晚巡塘,检查甲鱼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持安静的环境,以免影响甲鱼摄食生长。

(3)做好日志备查,发现死亡甲鱼及时登记并检查原因。

(4)检查水质,保持水质肥、活、嫩、爽。

(5)生产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养殖场所封闭上锁,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确保无偷盗、偷钓甲鱼的事件发生。

六、病害防治

1.原则: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

2.预防措施:

(1)生态预防:调节好水质、调节好pH值,保持水质良好,满足甲鱼喜静、喜洁、喜阴的生态习性要求。

(2)生物预防:即在池中搭配少量鲢、鳙鱼调节水质,同时种植水草,调整水体环境。

(3)药物预防:在关键环节必须采取药物预防,如中草药调节预防、定期投喂中草药物等。

3.药物选择:所用药物应符合NY5071-200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规定,是通过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水产专用药,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名、无药物批号、无生产日期的药物,禁止使用高毒、高污染、高残留的药物,禁止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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