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后疫情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和谐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物业服务企业(以下通称“物业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问题频发。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及司法判例,就物业公司在 员工入职、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及 合同解除四个阶段典型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物业公司提供实务指引,防范用工风险。
01员工入职时未告知犯罪前科,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裁判要旨
员工存在犯罪前科,但因物业公司在面试时并未主动询问或者要求员工如实申报个人基本情况,即使物业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案例
2016年4月9日,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安排陈某担任某小区的秩序员,合同期限三年。2018年6月30日,物业公司以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在其入职时未主动、如实向公司报告相关事实,属于严重欺诈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代通知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1442.75元。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入职时公司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询问陈某的简历及前科情况,陈某在未被询问的情况下没有主动说明前科并不构成隐瞒和欺诈,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风险提示
物业公司在面试时应当规范相应流程,对于面试人员需要询问或核实哪些问题均应该予以明确,要求员工签署如实申报个人基本情况及犯罪情况表等,以便合理安排工作。
02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即使物业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若是在员工工作期间一直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安排工作,则员工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
2019年3月,李某入职甲物业公司,担任某小区保安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甲物业公司多次向李某转账,备注为“代发劳务费”。
后续甲物业公司将保洁、保安服务等岗位外包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发放工资。2020年4月,李某脑出血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物业公司支付工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病假工资等合计25万余元。甲物业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李某不属于劳务派遣,与甲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甲物业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风险提示
在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中,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为了控制人力成本,保安、保洁服务外包是物业公司常见的实践操作,但是往往会引发相关纠纷。因此,物业公司在选择是否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方式时,应当明确两者区别,结合公司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避免产生用工风险。
03劳动合同补签,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
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已经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属于其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追认,不能再次向物业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例
2016年4月7日,谷某入职甲物业公司从事小区秩序维护工作。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4月7日开始计算。10月,因谷某工作失误,甲物业公司与其协商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表明在职期间工资已全部结清。自签字之日双方之间用工关系终止,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有任何瓜葛。后谷某以甲物业公司未签订合同需支付工资差额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甲物业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谷某诉请。
风险提示
实践中,存在部分物业公司为了逃避社保缴纳,拖延或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若是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也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以防员工以公司不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04员工签收了工资表,物业公司是否仍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安排员工在配电房从事值班、巡查工作,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员工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物业公司应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
案例
高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在配电房从事值班、巡查工作,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2700元/月。后高某在提出辞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物业公司抗辩高某已签收工资表,公司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高某超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
提醒物业公司注意,在针对巡查、保安等工作时间较长的岗位,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可采取调休、轮岗等方式平衡加班次数。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工资表发放和签收流程,除了要求本人亲自签收外,也应在公司内部操作系统或者微信、短信、邮箱等通讯工具中留下痕迹。在与员工产生工资相关争议时,可以提供多方证据予以证明。
05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物业公司需承担哪些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范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2020年2月入职公司后,公司出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只向范某发放了小额补贴并未缴纳社保,且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不再缴纳社保。2020年10月,范某在值班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事后共计花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5万元。因与公司协商不成,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及后续补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由于物业行业用工需求量大且准入门槛低,很多物业公司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存在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现象,但是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出现工伤和工亡现象,物业公司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以此降低用工风险。
06医疗期满后员工拒不返岗,物业公司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在明确告知其医疗期已满并要求返岗时,员工对于其实际工作年限及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仍未做任何说明,物业公司据此认定员工医疗期满后未返岗旷工达30天以上,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纪律奖惩条例》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且履行了告知工会程序,该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
2012年11月,韩某入职甲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导致胸部、鼻子等多处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甲物业公司批准了韩某病假申请,但韩某并未按期返岗。甲物业公司以韩某连续旷工30天以上属重大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甲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期补助费、加班工资等共计37万余元。法院认为甲物业公司认定韩某医疗期为6个月并无不当,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风险提示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员工的工作年限在认定医疗期时显得尤为重要。物业公司需完善员工的个人信息,才能作出准确的医疗期认定,避免产生纠纷。医疗期满后,物业公司需及时要求员工返岗,并保留相应证据。
07员工拒绝调岗,物业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项目到期,致使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案例
2016年5月,马某入职甲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为某住宅小区。后因该住宅项目已经取消,于是甲物业公司将马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另一个区的商业项目,马某接到通知后并未至新地点报到并且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请。
风险提示
由于物业公司的行业特性,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会随着项目的变更而进行改变。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员工的工作性质,对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地点进行合理的约定,形成一个较为灵活机动的用人机制,避免因调换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麻烦。除了对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地点进行合理的约定外,物业公司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就调岗的条件和情形直接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关于调岗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合理性原则。关于调岗协商不一致的,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8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物业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了员工培训,员工理应知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员工主张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2019年5月13日,杨某与甲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入职物业公司处担任保安主管岗位,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若杨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各项补充规定,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3月25日,杨某因喝酒闹事被民警强制带走。随后甲物业公司通知杨某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杨某起诉要求确认甲物业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法院认定甲物业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
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在公司内部实行、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公司内部的劳动规则,是公司内部“法律”。这既是公司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义务。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看似详备,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成废纸了,根本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题要适格,制定的内容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需全面、细致并且制定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规章制度需充分告知员工,并要求其签字确认或进行员工培训。
09员工未履行指纹打卡,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虽然员工存在未履行指纹打卡的电子考勤手续的情形,但物业公司亦认可人工考勤记录。客观上并无证据表明员工未履行考勤手续的情形,主观上没有拒不执行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故意,对物业公司的工作秩序并未造成严重破坏。在此情况下,仅机械地强调其规章制度必须执行,并据此认定员工未履行电子考勤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其单位规章制度,明显失当。
案例
2010年6月,赵某进入甲物业公司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工作期间赵某仅履行了人工考勤手续,并未履行指纹打卡的电子考勤手续。甲物业公司以赵某未履行指纹打卡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单位工会发出了“关于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说明函”。同日,甲物业公司向赵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不久,赵某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撤销甲物业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风险提示
物业公司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既要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应遵循民主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既要维护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又要避免滥用处罚权,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的考勤记录应当全面记载员工上下班时间及迟到早退的情形。当一周考勤期结束时,考勤记录应有考勤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签字,最好再由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同时物业公司还需加强对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及请假条等相关考勤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管理,避免毁损和丢失。
10未建立工会的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法定的实体及程序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物业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亦没有在起诉前履行补正手续,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
2014年8月1日,邓某至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业公司副总。2014年11月,该物业公司对其部门架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撤销物业副总等岗位。随后,该物业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物业公司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定撤销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0日恢复邓某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在司法实务中,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法院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江苏为例,结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在解除合同时也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但在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存在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通知的判例。因此,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充分知晓用人单位所在地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工会的具体规定和了解相关判例,从而避免因为未通知工会导致解除合同被确认违法的情形。
目前,大部分物业行业基层员工的工作内容繁杂琐碎,工作时间较长,工资福利及待遇较低,导致很多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如何高效合规的管理员工,防范用工法律风险是公司运营和发展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提升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有必要组织专业律师团队,立足法治思维,发挥专业所长,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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