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耿淑芸

“海参肽”你听说过吗?最近,山东省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打着“海参肽养生消费”的幌子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

2019年5月至6月,宋某某经吕某推荐,投资了某食品有限公司23.1万元。投资前吕某向其介绍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海参肽”上市项目,并带他和另外30余人到公司参观。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说让他们投资是为了完善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承诺公司上市后可以分红、给股份、给产品保本。宋某某以自己和妻子、朋友的名义投资后,仅收到返利3.32万元,之后再也无法提现。宋某某遂向招远警方报案,称此次投资让他的19.78万元不翼而飞。

随着被告人于某、于某甲、吕某陆续归案,这件披着合法经营外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真相浮出水面。与宋某某同样遭遇的至少有45人,涉案金额408万余元。他们之所以被吸引投资,看中的都是该公司抛出的“高额回报”诱饵——不仅产品好、销路前景无限,而且有投资本身的“静态收益”,拉人进入还有“动态收益”,上市后还可以给股份。于是引得众人纷纷“入坑”,最终血本无归。

事实上,于某等人的“非吸”手段是比较容易被识破的。宣传方式是由业务员口口相传,组织客户到公司听课,通过微信群宣传等。讲课的内容包括公司如何上市、上市后可以给股份,以及如何快速致富、如何拉人。在投单返利方面,本人直接投单的,最低消费1000元(1单),最高消费7000元(7单),再以400元进货价给两盒海参肽。除一盒自用外其他可以寄售,7天内可拿到200元返利和1400元本金;到期后可复投,10天后拿到本息1600元,以上为“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则是“拉人头奖励”,推荐一人可提取该人消费金额的3%,推荐够5人还能拿到其间接推荐人的2%;三级组成一个团队,团队流水够50万元可再提1%,够300万元可提3%,够600万元可再提5%。

上当的人都没有了解一下于某3人的背景就匆忙“投资”。事实上,这3个人当中两个曾有“非吸”犯罪前科。于某甲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吕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莱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招远法院审理查明,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于某,经营范围为水产销售。2019年5月,于某通过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于某甲了解到该公司运营的“新零售模式”,共谋合作经营。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底开始,于某、于某甲、吕某3人以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利用“海参肽”产品运作“海参肽养生消费”新零售模式,以寄存代收“海参肽”的形式,承诺短期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其中,于某负责提供“海参肽”产品并宣讲公司优势,吕某系平台的操盘手负责平台日常工作,讲课宣传、发展市场吸引投资,于某甲负责新零售平台的幕后策划。截至2019年7月,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至少4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86888.64元。

招远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某、于某甲、吕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于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某甲、吕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于某、于某甲、吕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3万至8万元;并责令共同退赔投资人损失、按比例发还。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逐渐增多,手段隐蔽、花样纷呈。如有的打着“看广告赚金币”“消费返利”的幌子;有的以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为诱饵;有的以投资故弄玄虚的虚拟货币、区块链为噱头;还有的利用人们的善心打着“扶贫”“助学”“慈善”旗号行非法敛财之事,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公民要增强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精准识别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保护好个人信息,捂紧“钱袋子”,避免入坑。(梁平妮 耿淑芸)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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