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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CLI.A.1157129

新《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进步的表现,表明我国在司法程序中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律师法》的修改将对目前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造成很大的冲击。[1]其对于律师参与诉讼权的规定使得律师具备了单独与司法机关进行正面对抗的能力,侦查一方和犯罪嫌疑人一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将越来越少,这对侦查行为提出了更高乃至苛刻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部门,对这一现状必须积极进行应对。其中加强初查工作,争取在初查阶段获取职务犯罪直接罪证是检察机关应对《律师法》修改的必然措施。纪委对党员干部涉及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从程序上讲,是设置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之前的,如果将纪委的调查和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结合起来,检察机关在纪委调查阶段以初查的方式介入,将有利于获取犯罪的直接证据。因此,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检察机关与纪委协作办案模式就具有相当高的现实意义。

一、协作办案模式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与纪委协作办案模式并非是检察机关简单地将纪委调查好的案件接受过来进行办理,而是检察机关将初查工作渗透到纪委办案当中,直接参与纪委办案,共同决策,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分工合作的一种办案模式。在纪委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调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能否介入,这是检察与纪委协作办案模式能否实施的理论前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纪委调查期间介入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立案前的初查,第二个阶段是立案后的侦查。对于初查阶段的“准侦查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即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不具有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最重要的是可以进行询问。这里的询问既包括对证人的询问,也包括对涉案对象的询问。并且此时询问后制作的笔录以及采取其他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明犯罪的材料都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另一方面,纪委进行调查的时候,虽然对调查对象的人身已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非是检察机关采取的。对于已经处于受限制状态下的调查对象进行询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作为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对于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都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纪委作为党内机关,其对党员干部的调查处理并非是司法程序,与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在程序上并不冲突。虽然在常态下,一些职务犯罪的案件经纪委调查之后再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处理,但是在纪委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即通过初查的方式介入调查,是合法的行为。

二、协作办案模式的现实意义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检察和纪委协作办案模式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具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

1.协作办案模式能够解决检察、纪委普遍存在的办案力量不足问题。目前,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纪委,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和纪委,都存在着侦查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有十人左右,而且真正能够独立办案的只有几人,一旦案件上马之后,需要对多人进行审讯传唤时,就会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虽然可以向其他部门进行抽调,但是临时抽调人员首先在管理上比较困难,其次对于侦查工作及案情不熟悉,无法完全投入到办案工作当中。基层纪委这种情况更加突出,一些县级纪委中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纪检室往往只有几人,当需要调查时,便要向纪委其他部门抽调人员,但这种抽调使办案人员难以管理,很容易造成案件泄密。

协作办案可以克服上述缺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纪委办案部门能形成一个整体,办案人员对于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易于管理,且能强强联合,在与调查对象的对抗中以及在办案力量上可呈现强势姿态。

2.协作办案模式能够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和纪委各自在职能上的优势,弥补双方的不足。纪委作为党内机关,可以利用“双规”对党员干部采取组织措施,但是其对于非党员和非干部的一些行贿人、共犯无法采取组织措施。而行贿人、共犯的供述通常意味着案件的开始,因此作为纪委来讲,他们需要一个单位能够对非党员的行贿人、共犯进行有效控制并突破其口供。检察机关正好适合这种需要,能够对任何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询问、传唤、采取强制措施,由此检察机关对非党员干部的行贿人、共犯进行传唤、审讯能弥补纪委在职权上的不足。纪委对于党员干部的调查还可以弥补检察机关初查手段的不足,使检察机关能更早获得犯罪的直接罪证。因此,在协作办案模式下,检察和纪委能够克服各自职能上的不足,更加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3.检察机关在纪委调查期间即介入调查,有利于指导纪委的办案方式和方向,以获取符合定罪要求的证据。纪委虽然也对党员干部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但因为是党内机关,所以其进行调查处理的依据并非是法律,而是党章、党纪,其对法律、司法解释等的理解以及应用与专业从事司法工作的检察机关相比还是存在差距,而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往往关系到侦查方向的把握,比如对于一些涉及窝串案的线索如何进行把握,如何分步骤进行查处将直接关系到窝串案最终能否成案。对于这些方面,专业从事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更加富有经验,能够正确把握职务犯罪的侦查方向。

另一方面,由于纪委的调查处理对于证据的要求并不高,其进行谈话以及搜集的证据材料无需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查以及法院的认可,也不需要由律师、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相对而言,检察机关获取的证据需要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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