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威实业公司)、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威农业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拟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随机摇珠方式选任上述两家公司的共同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一)羽威实业公司于1999年6月16日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收购、生产、销售:羽绒、羽绒制品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根据羽威实业公司提供的申请书显示,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资产总计31167987.28元,负债共78283803.73元,资产负债率为251.17%。
(二)羽威农业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是农业投资;农作物种植;收购、销售:农副产品。家禽屠宰、加工、销售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请书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计164238179.67元,负债共228128472.05元,资产负债率为138.9%。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广东省内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鉴于羽威实业公司和羽威农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复杂性,本案的管理人应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申报:1.破产清算事务所;2.由破产清算事务所和社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3.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成员均须为入选广东省内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递交申报资料的,不予接受;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均须有5年以上管理人工作经历,并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同时,申报机构拟派出人员中须有1人以上在近5年内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的工作经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5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3.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
(四)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逾期不予接受。
(二)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经验、业绩、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等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不在阳江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在阳江市设立常驻办公室和派出相应的常驻人员(常驻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人);
2.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初步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3.初步报价方案。
四、选任方式
本院收到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摇珠随机选定一名管理人,同时另行选定一名备选管理人。选定管理人后,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要更换管理人的,指定备选管理人为案件管理人。摇珠时间另行通知申报机构。申报机构少于三家的,本院将采取其他方式重新进行选任。
申报机构在此前半年内已经被本院指定担任新受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能参加本次摇珠。
五、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至2018年7月13日下午17时,到本院进行现场报名、递交材料及现场确认。
六、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东风三路145号)。
联系人:叶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