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养殖场、种植场

充值高额返利丨零风险丨低门槛

看似诱人的致富秘方

实则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近日

新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黑猪养殖基地为名目的集资诈骗案件

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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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韩某海与“老余”(身份未查实)等在新津注册成立山某某公司,由韩某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宣传资料,聘任销售、财务等工作人员,对外宣称山某某公司有黑猪养殖基地,以销售猪肉、充值高额返利的方式引诱群众出资成为该公司会员。

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韩某海代表山某某公司与邓某春、胡某元等57户被害人签订生猪肉消费合同,吸收资金共124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山某某公司未实际经营,韩某海未按合同约定向57户被害人提供猪肉,亦未退还被害人实际出资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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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海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合议庭经充分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中,五十余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庭前均通知被害人旁听案件审理。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对被害人的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及法律释明,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警示、法治教育,教导被害人提高识别犯罪能力,远离诈骗犯罪,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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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欺骗性强,涉及群众量大,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将目标瞄准辨别能力不强、风险意识较弱的中老年人进行诈骗,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面对集资诈骗,一定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学会识别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目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十二种形式:

一是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是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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