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委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广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农厅发〔2019〕1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促进我区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工作。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与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渔业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大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并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积极参与,形成全面推进工作的合力。
三、摸清本地情况,理清工作思路。各市要对本辖区水产养殖(育苗)尾水排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本市辖区各县(市、区)详细的规模水产养殖场(育苗场)清单及其尾水排放口清单。同时,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的基本原则,选择适合的治理技术和模式,创新尾水治理项目建设及其运行的体制机制,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四、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年度计划。为推动做好全区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我厅提出了“三年行动工作目标”,即“2021年,全区各地全面启动尾水生态治理工作,本地20%以上规模水产养殖场(育苗场)要完成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建设任务;2022年,本地50%以上规模水产养殖场(育苗场)要完成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建设任务;2023年,本地100%规模水产养殖场(育苗场)要完成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我厅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市为单位,制定本地2021—2023年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五、落实项目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项目资金列入本地财政年度预算或专项。要积极组织本地规模水产养殖场(育苗场)业主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等有关尾水生态治理项目。同时,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吸收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尾水生态治理项目中。通过争取落实各方面的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尾水生态治理支持的力度。
六、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作实效。厅属有关单位和各地要指导养殖场(育苗场)业主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建设要点(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72 号)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尾水生态治理技术与模式。各市要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各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指导。我厅计划从明年起,将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对各市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2021年5月20日前,请各市将本市《规模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尾水排放口清单》(附件)和《2021—2023年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方案》报我厅备案。每年年底前,请各市将本市当年水产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工作总结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清单(具体到养殖场名单)报送我厅,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