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一种高效、专业、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资料邮寄过去后,你只需要将事实理由阐述透彻,通常不必担心复议机关不懂,也通常不必担心复议机关偏袒。笔者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受理了的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均得到了支持,这和复议机关的高度专业性、中立性有很大的关系。
一、复议机关的优势:高效性、专业性、便捷性、中立性
(一)高效性
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一般得在60天之内做出《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的,也就再延长30天,也就是说,三个月内就可能搞定。这主要是因为:对于行政复议而言,申请人输了的话,申请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申请人要是输了的话,被申请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专业性
税务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点税务复议机关相比司法机关而言,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在笔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通常是简单的意见邮寄过去后,然后简单的电话沟通中,都能就争议焦点问题彼此沟通得很顺畅。
说真的,笔者也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能如此,这个可能得等以后设立的税务法院才能做到这样吧。
(三)便捷性
行政复议的时候,你只需要将复议相关的材料准备后,邮寄给复议机关,并在邮政快递单(EMS)上注明“针对XXX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料”即可,不需要你去缴纳诉讼费,也不用专门去立案。
通常来说,也不必开庭,除非案情复杂而确有当面沟通的必要,否则你都不必去复议机关见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中立性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复议机关的中立性都超过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尤其是远远超过刑事诉讼中法院的中立性。这主要是,法院纠正一个刑事错案,面临的是侦查机关、检察院的错案责任的压力,牵扯的人很多,除非是那种很可能出现亡者归来、真凶再现之类的一般人也能看出明显错误的案子,否则纠正错案未必容易。
而复议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则通常没有这么多的顾虑。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些经验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个很好的救济渠道,笔者对此说一点点自己的经验:
(一)担保方面的经验:保留救济权利
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纳税人如果没有能力在15天缴纳税款,那么一定要在15天内提出来担保,即使担保是在15天之后才予以确认的,也有救济的权利。
在既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如果《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救济权利还在,即使前期只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也很可能依职权审查《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现《税务处理决定书》错误的,很可能会依职权一并撤销。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理由通常要详尽,而后续的《补充意见》通常要简洁
《行政复议申请书》通常复议机关会非常耐心细致的阅看和分析,故而应当将事实和理由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而后续的《补充意见》复议机关未必有耐心去认真看,这类文书可以就要害点一刀封喉的指出。
当然,笔者也有过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只言片语的带过的,那是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犯低级错误。
(三)有些行政复议并非是拿到胜利的文书为目的
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可能错误的直接以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面临头疼的问题:不好直接否决行政文书认定的事实。
此时,如果行政文书针对的主体就是当事人自己,一定要想办法打掉它或者让复议机关中止审理,否定其证据效力,让司法机关独立的认定事实;如果行政文书针对的主体并非当事人自己,也建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目的并非是一定要打掉它,而是希望借助相关的文书否定其证据效力;如果复议机关没有受理,也没有否定其证据效力,则坚持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对于涉嫌虚开的案子,没有什么救济渠道比行政复议更加重要,因为复议机关在涉税案件上非常专业,我们希望将来有一天涉税刑事案件,均施行行政前置,即纳税人有权先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准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