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郊外山林间,甚至活跃在田间地头,看似稀松平常的动物,许多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黄鼠狼、斑鸠、野鸭、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养殖者在开展特种经营项目时,必须知法守法,以免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出售野生动物违法

男子卖鹦鹉获刑5年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法制晚报报道,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来到王鹏位于深圳宝安区的出租屋内,对其逮捕时,当场查获了45只鹦鹉。

2016年4月初,王鹏卖了6只鹦鹉,价格约3000元。调查结果显示,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等律师将为王鹏在二审中做无罪辩护。曾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的鸟类保护专家,中国高校动物协会联盟(筹)、海口市野生动物协会秘书长李波介绍,在国际上,《公约》的划分是比较严格和清晰的,但在国内有所不同,中国的《野保法》相对来讲,比较粗线条,所以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认定中,就套用了国际公约或某些红皮书的相关规定,“这肯定就存在某些条款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情的情况。”5月9日,正在美国参加世界动物博览会的李波说,“在执法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切合、甚至脱离了中国实际的情况。”

对于类似王鹏所养的“锥尾鹦鹉”的保护,李波认为,这完全可以按照公约上的要求,监管其养殖、售卖等过程,不违反公约就行了。

男子持证养殖鹦鹉

4年赔了500多万

与王鹏的非法养殖不同,在安徽省从事鹦鹉养殖的阿勇(化名)是有证经营。他有一个占地16亩的养殖场,养有蓝黄金刚、绿翅金刚和非洲灰3种共计160多只鹦鹉。

四年来他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但因相关法律一只都没有卖出去,他甚至想把鹦鹉放生,但发现放生也是违法的。

“刚开始养鹦鹉是在2002年前后,当时也跟王鹏一样,纯粹是出于热爱。”5月9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阿勇如是说。在发现鹦鹉市场有利可图之后,他便盘算着把自己的爱好当成一个生意来做,“回来我还特地查了一下,咱们内地的法律对养殖鹦鹉是大力提倡的。”

1988年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2010年前后,阿勇开始为养殖鹦鹉做准备,并办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随后他的养殖场从浙江的一家鹦鹉养殖企业引进了80只鹦鹉,“20只蓝黄金刚,20只绿翅金刚,40只非洲灰。”这三种鹦鹉的前两种是《公约》附录二,“非洲灰”买的时候是《公约》附录二中的,去年被收录进《公约》附录一中了,引种一共花费了380余万元,以“绿翅”为例,当时买的是10万块钱一对。

而令阿勇没有想到的是,他养的这些鹦鹉不能随便买卖。原来,在鹦鹉的养殖过程中,除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检验检疫证之外》,还需要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这是合法养殖的必需,“我养的鹦鹉只能卖给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

现在阿勇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每年30多万的费用让他很难将养殖场运营下去,所以动了把鹦鹉放生的念头。但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阿勇才知道,因为人工养殖的鹦鹉不具备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规定,放生鹦鹉等同遗弃,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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