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逐步与检察官办案思维融合,“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办案模式逐步确立。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在不远的未来,用数字检察这把“金钥匙”打开法律监督新天地可期可见。
在数字检察的当前工作阶段,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实现法律监督模式重塑的重要工具和抓手。今年3月,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的通知》(下称《通知》),各地更是掀起监督模型应用的热潮,伴随而来的是广大检察官对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技术实现等各种问题的探索、实践和研讨。
大数据法律监督本质是要实现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目前各地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诸如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数据壁垒、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区和行业潜规则,检察官在办案中如果不具备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不去主动依法开展监督,便无法从源头解决问题。等待、被动、就案办案的工作思路肯定做不出好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更无法有效监督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同样,过犹不及,如果不立足于法律监督履职点,不立足于国家治理,就会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被人诟病手伸得太长,反而给工作开展带来阻力。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办案检察官的理念和思路。监督模型是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技术实现是关键,好的模型会让检察官把精力集中于办案本身,让检察官办案实现事半功倍的成效。监督模型本质上是把检察官经实践检验成功的、可复制的办案经验技术化、工具化,其中,办案理念和思路是监督模型的灵魂和最主要的价值所在。大部分模型在各地推广应用、复制落地的过程中,都要结合本地需求和本地数据展开,对于很多简单模型,并不需要过多技术元素,用好模型思路(大数据思维)就可以产生很好的办案效果;对于部分复杂模型,需要引入科技“外脑”辅助创建,此时,检察官和技术人员可分工配合,各扬所长,但主导权仍是检察官,模型必须要适应检察官的办案思路,才能取得好的应用效果。各地特别是相对落后的地区,在数字检察工作实践中不能单纯“等靠要”,觉得没有平台、没有模型就不能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更不能“蛮干快上”,一味靠“买买买”来推动工作,这必将适得其反。要以工具论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但要切忌陷入唯工具论,这会导致只要“面子”不要“里子”,最终走向形式主义。
工作成效是检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试金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数字检察工作要“业务主导”“重在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就是要服务业务、赋能业务进而融合业务,把着眼点和发力点放在解决社会治理难点问题、构建社会治理有效机制上。《通知》中明确要求“参赛作品必须是已经在办案中进行了实际应用,并取得成效的应用类监督模型”,这就是以工作成效作为检验模型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把“重在应用”真正落到实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念等不来,更买不来,我们要立足工作实际,转换理念,不断加强实践,要把竞赛作为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契机,不能本末倒置。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