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堂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深入阐释表明,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息息相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依法治国,而加强和改革法学教育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学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专业课程,其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厘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异同,从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本讲以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个视角,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采用问题导向法、任务驱动法、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等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让学生理解并掌握刑事诉讼起诉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例外情况,加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解,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
二、课堂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本课程旨在引导学生达到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知识的自主获取和剖析,除课堂讲解,更多的是引导学生从互联网、云平台、图书馆和课程视频等学习资源自主获得所需的知识,并透彻理解其内涵;第二层次是逻辑分析问题和解释性研究能力,针对问题,能够进行文献调研,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得出恰当的结论,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第三层次是研究能力,即主动探索新领域、发现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并利用拥有的知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了解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对卖淫嫖娼的不同处理。了解警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明白起诉的概念、标准和特征;明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衔接及其基本原理。掌握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制度价值;掌握检察机关在酌定不起诉程序中的裁量权。
(二)思政育人目标
1. 了解法治理论的重要性。
以实际案例作为教学分析对象,通过展示刑事诉讼理论在案例中的应用,表明法治理论对法治实践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让学生更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地位。
2.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
中国的诉讼法学教育深受西方影响,但经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同时,中国在改革开放和转型升级中出现的问题,也无法用西方的法学理论来回答。因此,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外国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关于在外国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中如何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深刻论述,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愿意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但不会照抄照搬任何国家的发展模式。”毫无疑问,外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表现形态之一,我们没有不学习和借鉴的理由。而且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方面的后发性,学习和借鉴域外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就更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路径之一。
3.正确认识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
诉讼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引导学生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三、教学方法、手段和载体途径
(一)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引导探究”的教学方法为主,综合运用讲授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任务驱动法等方法,努力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进行探究发现的良好的教学情境,并将案例作为学生探究发现的切入点,有序组织教学,积极引导学生的探究发现活动,训练学生科学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教学手段和途径
教学手段遵循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技术为主,传统的黑板式教学为辅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实行备课、上课和课后辅导,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现代化教学设施,如学校的网络资源、多媒体教室,实现教学材料上网查询。教学载体包括自备的讲义和教案、电子课件、最新的外国刑事诉讼法规、外国刑事诉讼法研究论文等各类教学资料。
四、课堂教学设计
(一)设计理念
1. 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的进步和发展。
了解学生学习需求,了解学生的兴趣,根据学生的兴趣点来设计教学内容。尊重每一位学生的差异性、自主性和独立性,课堂上要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积极的学习热情和正确的学习态度,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学价值观。
2. 重视过程性评价。
重视学生经历学习的过程,在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中发现、总结和掌握知识的规律和学习方法,注重形成性的过程评价。
3.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手段。
实施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灵活运用分组讨论、启发引导、案例分析、情景体验等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课程自主学习平台,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
(二)思政育人主题与结合点
1. 课程思政融入教学。
通过修订和完善课程大纲及教案,制定课程思政目标,通过课堂讲解、课堂讨论及实践环节等多种教学手段融入思政元素,并将课程思政纳入评价体系。
2. 创新教学方式,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教学过程灵活运用不同教学手段,加强理论基础并拓宽学生思维,形成课堂教学、学生讨论、自主学习等多环节相结合的系统有效的教学方法。采取启发式、嵌入式和案例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
(三)思政育人融入方式
在育人环节中,深入挖掘蕴含的思政教育元素,将理想信念教育、家国情怀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中,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逐步实现思政教育目标。本课程将增强法律文化自信、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等思政元素充分融入课程,培养学生对法治原则的认同,对法治价值的尊重,对良法善治的崇尚。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深入建设法治中国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增强了学生心怀祖国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奋勇拼博的担当奉献精神。
(四)实例:举一个思政育人主题的教学实例
1. 创设情境:带领学生了解雷洋案件的始末和细节,引导学生进入案例,鼓励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思考,找出其中蕴藏的法律问题。
2. 确定问题:要求学生带着疑问进行后面的学习。雷洋案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雷洋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如果雷洋的行为属于嫖娼,则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执法行为,其控制雷洋并将其带回警局的行为属于执法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余地;相反,如果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不属于执法行为,则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断涉案警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要判断雷洋的行为是否属于嫖娼。第二个问题是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涉案警务人员不构成犯罪,则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 玩忽职守罪,则本案有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余地。第三个问题是本案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3. 自主学习:本节课主要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所需的基础知识,引导学生自主搜集资料,例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各类司法解释,明白法律法规对卖淫嫖娼、玩忽职守罪、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学生们掌握这些基础知识后需要综合运用于案例中,通过思考、讨论、分析后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并与大家分享。
4. 协作学习:鼓励学生发言,通过交流、讨论、不同观点的交锋,补充、修正、深化每一个学习者对当前问题的理解。首先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2003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认为卖淫行为只需要双方就卖淫达成意思一致,不要求性行为既遂。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可以看出,在行政处罚层面,公安、法院均对行政案件中的卖淫采用广义解释,将所有有偿性服务包括性交、口交、手淫、胸推、臀推、腿推,一律认定为卖淫。
与此相反的是,在司法程序层面,法律法规大多认为边缘性行为不属于卖淫嫖娼。《刑法》第六章第八节只规定了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不但没有将边缘性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而且认为单纯的卖淫嫖娼也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峰等四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引诱他人手淫等行为可被治安处罚,但原则上
适用刑法处罚。这一观点也将边缘性行为排除出卖淫嫖娼的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边缘性行为不受刑法处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观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刑法打击的是犯罪行为,刑法与行政法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这一差异的存在,加之行政法规和刑法都没有对手淫等边缘性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
5. 效果评价:学生通过学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对卖淫嫖娼的不同处理,培养辩证思维,提升搜集资料的能力和团体协作能力。
五、课堂的主要特色及成效
(一)课堂特色
1. 将诉讼法学教育和思政教育紧密结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树立法律文化自信,不盲目照搬西方法学发展的模式。既要全面而客观地评价西方法学发展的得与失,又要认识到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独特性。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扭转近代以来鄙薄中国古代法而言必称希腊罗马的风气。
2. 将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学教育要处理好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的论断,紧扣法学实践前沿,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3. 将课堂教育和课下教育紧密结合。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教师在线下平台提供教学视频和知识点等学习资源,学生课外自主完成对线上资源的学习,而在课堂上则对学生反映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讲解,解答学生的疑惑,促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把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二)课堂成效
学习本课程后,学生不但对刑事诉讼起诉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充分体会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领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认识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