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野生动物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涉及到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的问题,可以戳本公众号往期内容。今天小编跟大家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是环境法中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就是“野生的动物”吗?
此言差矣
先来看一个“因鹦鹉而受牢狱之灾”的案例:
2014年,深圳工人曹某在厂区院子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雄性鹦鹉,他的同事王某非常喜欢这只鹦鹉,曹某便将这只鹦鹉赠予王某,王某获得了这只鹦鹉后,自己又在网络上购买了一只雌性鹦鹉与之配对。两只鹦鹉繁殖,一年后一共生下四五十只小鹦鹉。王某将其中6只小鹦鹉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后来王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王某被控诉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你的小脑袋里是否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王某自己饲养的几只鹦鹉,怎么就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了呢?
(图为绿颊锥尾鹦鹉)
原来王某从曹某处获得的这几只鹦鹉,名叫“小太阳鹦鹉”,学名叫“绿颊锥尾鹦鹉”,是列入名录的保护物种。
王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认为,虽然“小太阳鹦鹉”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王某的这些鹦鹉根本不是野生的,而是王某饲养并繁殖的,所以王某不能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显然王某的辩护律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欠缺了解的。“小太阳鹦鹉”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饲养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最后在罪与非罪的判决上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所谓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列入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名录的野生动物。
从这个案例中可见,法律中“野生动物”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野生的动物”是有明显区别的。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既有可能是野生的动物,也有可能是人工繁殖或饲养的动物。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是具有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与这种环境要素是否处于纯自然状态或原始、野生状态没有必然关系。
到底哪些鹦鹉能养、能买卖?
听完这个案例,不禁让人有些害怕,很多人都喜欢萌宠,聪明、会唱歌说话的鹦鹉也深受人们喜爱,那么到底哪些鹦鹉能进行买卖呢?
“鹦鹉”是鹦形目三百多种鸟类的统称,几乎所有种类的鹦鹉,都在我国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保护范围内。在我国,只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桃脸牡丹鹦鹉这3种鹦鹉,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私人可以进行交易。其他所有种类的鹦鹉,如果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是不能买卖的。
小编在某宝也试着搜索了一下如“凤头鹦鹉”这类禁止私人饲养或交易的鹦鹉,跳出了这样的提醒页面:
除这3种以外,其他任何鹦鹉其实都不允许私人饲养,如果要养的话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涉及到买卖的话还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然就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不同的量刑。虽然在某音等短视频软件上可以看到,有人养非洲灰鹦鹉、大白凤头鹦鹉、葵花凤头鹦鹉、金刚鹦鹉等,一来他们可能已经办理了相关证件,二来他们可能也是在铤而走险,希望大家不要随便模仿。
想“合法养鹦鹉”的朋友可以认准以下三种——一身霸气虎斑的虎皮鹦鹉、两团呆萌腮红的玄凤鹦鹉(又名鸡尾鹦鹉)、有着红彤彤脸蛋的桃脸牡丹鹦鹉。
图片来自于网络
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
小编倡议
掌握一定的科学与法律知识,
才能更好地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