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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中说,谷贱伤农。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农民魏平平,2023年种植的番茄大获丰收,卖给番茄加工厂后收益不错。但是,2024年还能不能种番茄了,却让他纠结不已。按理说,收成好,卖价高,肯定得扩大种植面积,他还纠结什么呢?这得从他家附近的番茄加工厂不幸遭遇说起。

这家番茄酱加工厂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规模不大,却辐射周边20多万亩耕地,每年收购3万余吨番茄,带动农民增收1500多万元,附近农村有一百多人在企业打工。这几年番茄价格不错,农民种植番茄的积极性很高,不少农民因此致富。然而,现在这个惠农利农的番茄加工厂,就要被法院“弄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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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民营企业家柴明用内蒙古联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公司),与阿拉善盟鑫隆番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某签订工厂租赁经营合同。柴明介绍,这家番茄厂是鑫隆公司的,因股东之间的债务纠纷,被法院裁定抵偿并转移给了公司股东孙某某。但是,番茄厂设备、设施不配套,无法投产。孙某某没有钱,找到了柴明,请他投资。柴明调查后,想把番茄厂买下来。孙某某是番茄厂的实际控制人,但企业的土地、设备等还没有转移到他名下,于是联瑞公司就以每年40万元的租金和鑫隆公司签订了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如果转让条件具备,联瑞公司将以618万元的价格将番茄厂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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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柴明开始进行设备维护、设施完善、人员招聘以及与农户签订番茄种植协议。短短几个月,荒废多年的番茄加工厂就具备了投产条件。2017年7月,就在番茄厂准备开工生产之际,孙某某领着杨某某来到工厂,说厂里的设备在2015年就转让给杨某某抵债了。这让柴明大吃一惊,他签了包含设备在内的15年租赁合同,已经投进去数百万元。企业马上就要投产了,孙某某却告诉他企业“姓杨”了,不撤!杨某某一纸诉状将柴明和孙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柴明与孙某某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以(2017)内08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某与柴明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涉及设备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柴明不服,上诉到巴彦淖尔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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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时柴明思考了一个问题:既然孙某某的设备已经抵债给了杨某某,孙某某为什么还要和我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呢?2016年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我投资把番茄厂的设备配齐后,到了2017年7月,孙某某才领着杨某某来说事儿?!尤其让柴明气愤的是,孙某某在2015年就将设备抵债给了杨某某,却在2016年与他签订租赁合同?孙某某和杨某某之间的债务,只有一张欠条,没有银行转账凭证。柴明的律师怀疑孙杨二人涉嫌虚假诉讼,恶意侵占柴明投入番茄厂的资产。

然而,临河区法院认定了孙某某和杨某某的债务关系,判决“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涉及设备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而做出这样判定的依据,是柴明与孙某某签订合同的时间是设备及厂房被查封期间。然而事实是,法院第一次查封厂房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5年10月31日到期,第二次续查封日期是2016年3月22日,中间间隔了将近5个月。柴与孙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在2016年2月1日,恰巧是两次查封的空档期。显然,临河区法院的判决是不符合事实的。

柴明认为临河区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他投资一千多万元,新上了一条加工1000吨番茄的生产线,法院判定“涉及设备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柴明只能一边依法维权一边硬着头皮生产,因为他与农民之间是订单种植,他不能因为自己的官司把农民种植的番茄坏在地里。尽管孙某某及其所谓的“债主”挑衅、闹事不断,番茄厂一直都在生产,订单农业和番茄收购保护价,使周边农民种植番茄的热情高涨,因为种番茄给他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种植户的日子越过越好,番茄厂生产的番茄酱也远销海内外,柴明成了不少番茄种植户的好朋友,番茄厂也成为优质纳税户,连续三年A级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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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家在联瑞公司查验番茄产品

孙某某与柴明签订的15年租赁合同,也履行了7年。然而,2023年7月,又到了番茄收购加工季节,法院的一纸搬迁公告让柴明眼前一黑: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2023)内0802执恢1483号搬迁公告,要求该番茄厂房屋占有人,也就是联瑞公司在2023年9月10号前迁出孙某某的房屋,到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原来,在2023年,联瑞公司作为案外人再次和孙某某一起被孙某某的另一名债主告上了法庭,临河区法院随即作出判决并发布搬迁公告。2018年的判决判定孙某某与柴明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涉及设备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2023年却直接让搬迁,同一法院对同一标的物的不同判决,让联瑞公司负责人柴明又一次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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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0万元租了一个烂摊子,先期投入500余万元让烂摊子能生产,之后又投入1000多万元,让企业有了像样的生产规模。如今不仅设备被法院判归他人,自己还将被法院强制搬迁。柴明觉得临河区法院在“破坏营商环境”,居然在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违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了孙某某和其债主之间的债务,还强制他搬迁。

是不是虚假诉讼?法院的裁定有没有问题?这需要有关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运营数年的番茄加工厂要完蛋了,不仅联瑞公司的投资打水漂,厂子里的一百多号工人要失业,农民每年三万多吨番茄也面临卖难问题。

法律之剑应该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之剑应该保护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带领广大农民勤劳致富……而临河区人民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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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法治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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