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防卫过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2020年4月某日深夜12点左右,张某在隔壁村亲戚家喝完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后在下车小便时,听到附近有狗叫,便循着狗叫声走进了杨某饲养马的马圈里。杨某听到马圈有动静,便冲张某大喊:“站住!逮你好长时间了!”随后,杨某一把抓住张某将其按倒在地,扬起手中早已准备好的钢条开始抽打,连续抽打十余下后停手。张某遂逃出马圈,杨某紧接着追出去用钢条抽击张某后背。张某倒地后两人撕扯在一起,后附近村民听到吵闹声报警。张某被送至医院,花费医疗费若干。出院后,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庭审中,杨某称其马曾经被盗,当时认为闯入马圈的张某是偷马贼,自己没有过错,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于深夜闯入杨某居住的种植地并进入杨某的马圈,对杨某的私生活安宁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一定侵害,且根据杨某提交的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张某进入马圈后有将手伸向马匹的动作,故结合事发的时间及环境,杨某为防止马匹被盗、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具有合法的防卫目的与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手无寸铁的张某面对手持钢条的杨某在肢体冲突中显然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杨某在初步制止张某后没有及时报警处理,在张某跑出马圈后仍然使用钢条砍击张某,故杨某防卫的手段、强度及对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显然超出了其为保护自己及马匹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法院判决,酌定杨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
(陈晓东 樊思迪)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虽然在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但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此,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虽为本案的被侵权人,但其深夜闯入他人居所的行为是引起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某虽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但其采取的防卫手段超出了法律所容许的必要限度。二人的行为不仅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不应被提倡。一方面,公民享有的行动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应尊重他人的生活空间及生活安宁;另一方面,公民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道德标准,在遭遇威胁或面临危险时,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借助公权力解决问题,避免与本案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读者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