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下简称872号文),现就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环评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应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或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应符合我省及各市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论证总量符合性,并附市、县畜牧(农业)部门出具的养殖规模总量意见。按照872号文要求,生猪养殖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应按照附件1、2格式要求出具告知承诺书,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但在作出审批许可前应完成相关的公示等审批程序。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养殖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未按照环评文件落实等的生猪养殖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的生猪养殖项目,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备案管理要求开展抽查,对选址不符合“三区”管控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登记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要加大对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复核,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
附件:1.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
2.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
一、本单位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材料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对《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认可XXXX单位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建设所需的用地、用房均属依法获得,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存在使用违法建筑等其他违法情形。本单位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各界的监督,若存在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查处,由生态环境部门撤销关于本次申请的审批决定。
五、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本单位将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六、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提交的《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主动公开本电子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对于环评文件不宜公开的内容及理由说明如下:
1、……
2、……
建设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注:承诺书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应在承诺书中规定的地方盖章。承诺书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环评技术导则规定,接受XXX单位的委托,依法开展X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范编制《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XXXX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拥有完整、独立的知识产权,对该成果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成果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注:承诺书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应在承诺书中规定的地方盖章。承诺书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