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基本情况

鳊鱼是我省常见鱼类,养殖模式以池塘精养为主,也有采取鳊鱼和鲫鱼、草鱼套养等养殖方式。鳊鱼养殖主要集中在无锡、扬州和常州等地,以上三市鳊鱼养殖面积占全省的80.6%,另外在南京、徐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地也有养殖。全省鳊鱼养殖总面积约12.3万亩,养殖产量近16万吨。

二、主要风险隐患

鳊鱼高密度、集约化的精养模式产量稳定,效益较好,但养殖过程中常出现多种疾病,主要有败血症、肠炎病、腐皮病、锚头鳋病等,其中多数为细菌性疾病,春、夏、秋三季都有发生,常出现休药期未满再次发病的现象。

鳊鱼集约化养殖过程中使用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抗生素治疗细菌性病害,休药期管理不科学导致抗生素超标。质量安全风险主要来源是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以及不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三、重点治理措施

控制鳊鱼养殖生产各个环节,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减少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使用量,切实保障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

(一)养殖生产管理

1、池塘建设与清整。建立鳊鱼循环水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化池塘,设置水质净化区域,面积占养殖区的6%~12%,配备三级循环过滤系统。放养前进行清塘、清淤与消毒,清除底部残饵、鱼粪,消灭池底致病菌以及残留敌害生物。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消毒:将池水排干、清淤、曝晒后,放苗前20天左右,每亩用100~120kg生石灰或15~20kg漂白粉(含有效氯25% 以上)进行消毒。

2、苗种投放。鱼种符合GB/T 10030-2006《团头鲂鱼苗、鱼种》的规定,建议选择“浦江1号”“浦江苏号”“华海1号”等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从市级以上良繁场购买苗种,并经检验检疫合格。记录苗种来源、苗种检疫信息及投放苗种的品种、规格、投放量与投放时间。

3、池塘水质调控。根据季节、天气、水色、鳊鱼活动情况适时调控池塘水位。每隔15~20 天加注新水1次,每次注水量约为原池水的15%~20 %。池水透明度前期保持在25~40cm,中后期30~50cm。定期应用水质改良类产品进行水质调控。

4、饲料投喂及管理。选择配合饲料,质量应符合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及SC/T 1074-2004《团头鲂配合饲料》的要求。鱼苗阶段投饲量为鱼体的4%~8%,成鱼阶段为1%~3%。投喂应做到“定时、定位、定量、定质”。

5、做好病害防控。应通过投放优质苗种、控制养殖密度、使用免疫增强剂、开展重大疫病测报与应用等措施实施疾病预防。发生疾病后根据病情进行药物治疗,给药方式包括药浴、全池泼洒、投喂药饵、食场和工具消毒等。常见疾病发病时间、症状及防控方法详见附表9。

(二)投入品使用要求

1. 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严格遵循《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严禁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附件11),如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不得使用停用兽药(附件11),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特别注意甄别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和“微生态制剂”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

2.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附件1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三)严格执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养殖生产者承诺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成鱼上市时开展检测,并开具合格证,对农产品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四)精准掌握全省鳊鱼养殖情况

以乡镇为单位开展鳊鱼养殖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鳊鱼养殖的面积、产量、病害发生、用药习惯、水产品上市等情况,形成鳊鱼养殖企业名录。实行“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网格化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五)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

严把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加大投入品质量监测力度,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要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水产养殖环节。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六)规范鳊鱼养殖生产行为

推行鳊鱼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抗生素使用数量和频率。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培训,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督促指导养殖生产者采用速测手段,做好兽药残留限量及兽药休药期管理,并开具合格证。重点查处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3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4种停用兽药等违法使用行为,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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