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野味?
野味是中国人对野生动物来源的食材的一种俗称。它的关键是“野生”,也就是非人为饲养的,通常是捕捉的.
但是在中国,“野生”和“饲养”可能并存。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8月发布一个《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个名单中列举了54种野生动物,“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这其中包括了梅花鹿、野猪、果子狸等,用途有科学研究、医药卫生、动物园展示、食用或者观赏等。
至于到底怎么用,尤其是能否食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个就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比如北京禁止食用果子狸,但是其他地方可能没有这个规定,当地人照吃不误。
所以,过去我们吃到的有些“野味”,也可能是人工养殖的。按照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如果想要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一定要得到县级以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而颁发《许可证》还应该加强政策研究,颁发时小心谨慎,颁发后加强监管,避免出现挂着“家养”卖“野味”的情况。
能家养的一定不是野味么?
一些野生动物,能够人工繁殖,这就导致了人工养殖和野外捕捉的界限非常模糊。以前几年爆红网络的竹鼠为例,我国201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竹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在广西等省份,竹鼠还被列为省重点保护动物,受到地方性法律的保护。此外,竹鼠并不在上述林业局发布的文件之中,不可被用于商业性养殖。
但是,竹鼠可以人工繁殖,成功的竹鼠养殖案例,曾多次登上CCTV农业频道等电视节目,在一些地区,竹鼠养殖,甚至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扶植和支持。这也使得很多人误以为,食用竹鼠是合法的,其实不然。
不仅竹鼠,还有很多养殖户也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很多不被允许商业性养殖的野生动物,也进了养殖场。更严重的是,很多野生动物根本无法养殖,如林蛙,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可能“一养即死”。全世界范围内成功繁育穿山甲的案例屈指可数,更不要提大规模养殖了。不法分子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在所谓的挂牌养殖场里转了一圈,野生动物摇身一变,变成了家养动物。
但如果要公开售卖竹鼠肉、食用竹鼠,还得需要检疫合格证明。目前的检疫措施和标准(尤其是屠宰检疫),主要针对家畜家禽类(猪牛羊鸡鸭鹅等)。不管他们养的竹鼠是不是俗语中的“野味”,目前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也就无法在线上向消费者出售竹鼠。
人工养殖的“野味”安全么?
国家有关部门允许人工养殖某些“野味”,并不代表这些野味可以食用。比如我们在购买猪肉时,会查看猪肉上有无检疫检验部门的盖戳;相关质检部门也会定期公布,抽样不合格的菜样,及时处理相关产品。
但是,目前的检疫措施和标准(尤其是屠宰检疫),主要针对家畜家禽类(猪牛羊鸡鸭鹅等)。即使是法律允许家养的“野味”,也很少接受检验检疫,何况法律禁止家养、或者从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仍然以竹鼠为例,如果要公开售卖竹鼠肉、食用竹鼠,还得需要检疫合格证明。不管他们养的竹鼠是不是俗语中的“野味”,目前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也就无法在线上向消费者出售竹鼠。
野味生活在野外环境中,常常存在各种致病菌和病毒等病原体,这些病原体有些本来并不会危害人类,只是潜伏在动物身上。但是,它们在人类捕捉、食用过程中就会被带到人群中,病原体就会在人群间“游走”,并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慢慢适应人类生活环境,而且还会逐渐变异,变得可以使人类生病。
从几年前的禽流感猪流感,到人类历史上极严重的瘟疫黑死病;从中国的SARS到中东呼吸综合征;从目前仍难以治愈的艾滋病,到百分之七十致死率的埃博拉,这些疾病的源头都是野生动物。虽然吃的时候烧熟、煮透可以杀死绝大多数微生物,但捕猎人员、销售人员、厨师等人不可避免地接触活体或冻货,依然有很大的概率被各种细菌、病毒感染。一旦疾病开始人际传播,可能又是一场浩劫。
如何避免食用危险的野味?
就拿前段时间我们打击非法盗猎林蛙的事件为例,林蛙也是“三有动物”,人们根本分不清野生和养殖的,购买的人更不会去看有没有检疫证,这就给那些售卖者和盗猎者留下了非法经营的空间,也是森林物种消亡的罪魁祸首,所以应该加强政策研究,弄清楚养殖证到底该不该审批。林蛙根本不可能养殖,野生的林蛙需要野外环境才能生存,就像养殖麻雀一样,麻雀在笼子里自己就得气死了,这样是为什么有些野生动物千百年来无法进化为家养动物。所谓的养殖都是虚设,以野生替代家养才是他们真正的“手段”。食用非家禽类动物我们要慎之又慎才行。
政府机构应根据疫情变化和最新科学研究成果,扩大法定野生动物范围、禁止买卖和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实行全链条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法律追责力度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防止野生动物疫源疾病,我们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法律措施管制野生动物贸易和食用行为。
以下是环境报社等几家单位联合发布的申请:
具体建议内容如下:
1、根据疫情变化和最新科学研究成果,扩大法定野生动物范围、禁止买卖和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借鉴《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专门规章。与此同时,各地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注重从源头防治可能的传染源,阻断可能的传播途径。
2、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实行全链条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完善驯养繁殖和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法律追责力度,对造成重大疫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
4、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遏制对野生动物消费的畸形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5、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监管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
内容参照“果壳“、“生态环境部”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