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省信访局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去国家信访局吗

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依据《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二、受理范围

(一)对下列来访事项予以受理

1.对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2.已经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

(二)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或不再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应当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

4.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6.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的;

7.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8.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9.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二、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按要求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跟踪、督查和落实。

(二)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三)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四)情况复杂,不能按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期限和延期理由。

(五)信访事项属上级机关处理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建议信访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登记在案。

(六)负责做好信访人的劝导、解释工作,避免信访人越级上访。

(七)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三、信访制度性质

(一)民主性和政治性

信访,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发起,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申诉请求,由受理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转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这是信访条例对信访的路径界定,也是信访民主性和政治性的体现。

信访权利是一种动态的民主权,是公民除投票选举、代表代议外参与国家日常生活的重要方式。据相关资料显示,信访制度最初的设置意图,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一样,作为我国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人民群众向国家反映意见与要求,并最终依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予以实现,这就充分体现了信访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维权性和补救性

信访是在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作出的一种自救行为,目的是让侵害停止,使受损权益得以恢复或被有效补救。宏观层面而言,信访维权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仲裁等程序性诉权制度有着相同的属性,都是为着自己受侵害的权益得以救济。微观层面细看,信访人在追求自己权益救济的同时还在追求隐藏着的其他等待救济的权利群,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因此信访制度具有极强的维权性和补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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