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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的通知》。此次共发布了5个代表性案例,其中,我省《赣州市某果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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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某果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其种植的脐橙喷施赣州市某果业公司销售的氨基酸富硒有机肥料后大量落叶落果。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会同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赴举报人果园实地核查,并对赣州市某果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无包装、无标签、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氨基酸富硒有机肥料495.5公斤。经立案查明,赣州市某果业公司分别在该市赣县区、瑞金市、安远县与脐橙种植大户合作成立子公司,通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推介,与多名果农签订脐橙采购合同,以460元/公斤的价格将其生产的涉案肥料销售给果农用于种植脐橙,收获后以5-6元/公斤回购脐橙。至案发时该果业公司共生产销售涉案肥料2100公斤,货值金额96.6万元。经抽样送检,涉案肥料为劣质肥料产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赣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共向300余个农户销售涉案肥料1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赣南脐橙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脐橙是当地果农的“致富树”,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直接影响果农收成。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将当地脐橙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拉入利益链条,利用果农对乡邻亲朋、种植大户的信任推广销售劣质肥料。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果农举报线索,充分发挥果业服务中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熟悉行业和果农的优势,协助扩大取证范围、夯实证据链条,迅速查明涉案肥料存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和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避免果农继续使用该劣质肥料并支付畸高的肥料款,防止喷施劣质肥料的脐橙流入市场,维护了果农合法权益和赣南脐橙良好声誉。

案件警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生物有机肥等肥料依法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肥料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硫酸铵、尿素、硝酸铵等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化肥免予登记。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的规定,生产复肥和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肥料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肥料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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