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种植户使用禁用农药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判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更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延续,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这些年,党和政府下大力抓食品安全,取得了积极成效。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落实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近期,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蔬菜种植户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被判刑案。

PART.1

案件经过

被告人甲某系蔬菜大棚种植户,已种植十余年。2021年12月,尹某某在其大棚内种植了茄子。2022年2月,甲某在该棚内随水滴灌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该棚内的茄子甲拌磷含量为0.2mg/kg,超出标准15.87倍(定量限为0.0123mg/kg)。案发后,涉案茄子在肃宁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被无害化处理。被告人甲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现涉案被告人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刑罚。

PART.2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蔬菜种植户作为食品的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环,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肃宁法院依法打击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行为,从源头上维护食品安全,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司法力量。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甲拌磷属于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于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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