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潼南区双江镇就发生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养猪场因违法排污,毒死下游鱼塘的泥鳅,被判赔偿损失81万多元。
下游:鱼塘里浮起好多泥鳅
“那真是一场灾难,塘里的泥鳅一批批浮上来,无论采取什么技术补救都没用。”近日,张军(化名)拿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心里总算平静了下来。
张军是某水产养殖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潼南双江镇投资500万元,建有鱼塘137亩,从事台湾泥鳅种苗繁育、商品泥鳅养殖及销售。
2016年4月下旬,他发现养殖塘的种鳅陆续死亡,个别批次的幼苗下塘后全部死亡,经技术处理也未见好转。
5月初,技术人员在换水后,幼苗、商品鳅和种鳅还是大量死亡。
上游:猪场排污受行政处罚
同年6月7日,潼南区渔政管理站现场检查勘验,了解到该合作社大约死亡幼苗1亿尾、寸片1000万尾、成鳅2000公斤左右、种鳅2000公斤左右。
6月23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受潼南区渔政管理站委托,作出西大司鉴(2016)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合作社泥鳅大量死亡的原因为上游养猪场排污导致河道水体严重污染;合作社损失评估174万多元(含客户预付款赔付73万多元,泥鳅死亡直接损失101万多元)。
另据查明,张军鱼塘取水点上游1000米左右有一个养猪场,两者之间的新堰河没有支流,可排除其他主体实施污染行为。
次日,潼南区环境保护局以该养猪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为此,张军将养猪场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养猪场赔偿其损失174万余元。
法院:判决排污养猪场赔钱
一审中,被告养猪场辩称:张军涉案泥鳅的死亡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与养猪场的排污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原告的具体损失如何确定。
最终,渝北区法院判决,养猪场承担张军损失的80%责任,即向张军赔偿81万余元。
一审后,养猪场不服,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机关对养猪场排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认定养猪场实施了违法排污行为,致使与被上诉人鱼塘相连的河道水体污染,并导致鱼类大面积死亡,其排污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的责任比例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农业污染不可小觑
“农村环境现状值得重视:一方面,工业和城市污染正向农业农村转移排放;另一方面,来自农业本身的污染也相当惊人:化肥、农药等投入品过量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置,曾经的‘田园净土’正经历各类污染的侵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就本案分析称。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重庆日报农村版新牧网原文标题《亏大了!重庆一养殖场直排粪污被罚10万,还得赔81万!》
私设暗管排猪粪
罚款20万
拘留11天和10天
“我不就养了几头猪嘛,有什么污染,你们干嘛要老盯着我啊!”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一家养猪场的经营者徐某,面对环境执法人员有些不服气。
但几天后,当他和合伙人刘某收到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他们分别处以11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时,顿时傻了眼。
2016年3月,徐某购买位于马塘镇马东村十七组的贝得福畜牧养殖场并对养殖用房进行改建,于2017年7月3日开始生猪养殖。
同年7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徐某的养猪场一共养殖生猪1200头,如此大的养殖规模未做到猪粪便干湿分离。虽然建有一个大棚生物质发酵床,但未能投入使用,建设的3个小蓄粪池也远远满足不了贮存需求,产生的猪粪被其安装在蓄粪池中的软管和水泵打到旁边田地里,由于抽送粪便过多,田里的豆苗均已枯死。
对于徐某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进行养殖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要求徐某立刻停止生猪养殖,建设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方可继续养殖,同时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然而这次的处罚对徐某来说似乎无关紧要,他不顾环保局处罚决定的要求,继续饲养生猪。
2017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养殖场,发现其发酵床依然没有投入运行。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继续用水泵将猪粪抽送到田地里,田地已经全部覆盖养殖粪便,面积约为800平方米,覆盖的养殖粪便的厚度约为30厘米。不仅如此,部分蓄粪池中的粪便仍从溢流口流入农田灌溉渠,顺着农田灌溉渠流入胜利河,在灌溉渠和胜利河交接处的河水呈现黑色。
对于徐某直接向水体排放养殖粪便废弃物和向无防渗漏的田地排放猪粪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实施了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考虑到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且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依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东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对徐某和合伙人刘某分别实施了11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这是近年来如东县首个因养殖污染而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例。“这个案例告诫所有的畜禽养殖户,进行畜禽养殖发家致富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养殖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猪粪便规范收集和处置,猪粪便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河流或农田,更不能通过软管这种方式偷排。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如东县环保局副局长何爱明告诉记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卢意 沈利娟 闫艳南 原文标题《如东一养殖场私设暗管排猪粪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深表谢意,有删节,供参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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