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四条解析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四条质量标准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承发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但因为发包人在招投文件中对工程质量会提出明确的标准,该标准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有效性须建立在对该条款实质响应基础之上,因此对于公开招标工程,承包人对该条款没有太多的选择性。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5.1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争议,承包人在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前同样应慎重,考虑是否有能力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一、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评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现行的国家标准,确定了工程质量 “合格”标准,取消了质量等级划分。质量合格标准是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而行业标准是由各地、各级行业协会制定的。建筑质量协会每年设立一些优质等级奖项,如大连市的“星海杯”,辽宁省的“世纪杯”,国家级的“鲁班奖”等等,依据行业标准评定“优良”等级工程。施工企业都积极争创这些奖项,目的为了在公开投标工程中增加本企业或项目经理业绩得分,以获得竞争优势。

二、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当招标文件和合同都要求承包人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时,承包人的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合同风险问题。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义务确保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由上述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做出质量合格的评定。

三、达到工程质量其他标准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质量标准条款常有这样的约定,即如大连市星海杯工程、辽宁省世纪杯工程、鲁班奖等等。该约定实际上要求质量达到更高的行业标准,承包人对此应慎重签订。因为很多因素决定承包人是否能达到该标准,比如:

1.合同总价款:承包人获得的合同价款只能达到合格标准水平,承包人若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须增加人工、材料、设备投入,这部分投入是现实的,承包人可能因此丧失利润或赔钱施工。

2.优质工程数量:上述优质工程每年都有数量要求,所占比例一般在10%~15%左右。所以承包人要经过优中选优的考验,能否评为该等级工程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风险较大。

3.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工程质量好的企业获得优质奖项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是个不言的事实,无法回避。

上述因素制约承包人的签约行为,承包人切忌为得到工程而冒违约的风险。优质工程是干出来的,而不是赌出来的。(文/丁达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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