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场防疫技术管理规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Pig Breeding Farm

DB51/T1101—20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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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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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余勇 张东 张永宁 吴宣 李金海 郭莉 陈斌 张代芬李春 邢坤 罗毅 邓永强裴超信秦学远

生猪养殖场防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及管理、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7号令

《兽药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场 pig Breediing Farm

有独立封闭的饲养区域,饲养猪在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

3.2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3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4

全进全出制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防疫条件

4.1猪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

4.2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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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猪场的水源、空气质量、环境应符合NY/T388等相关标准。

4.4猪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4.5猪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m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m以上。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m。

4.6猪舍之间一般间距8m以上,猪舍建筑要符合防疫流程,满足防疫、通行、排污的要求。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配套建设明暗隔离沟;有统一的粪污排放、贮存、清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沼气池、贮粪池。

4.7场内生活区、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8猪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需的检验消毒仪器设备和疫病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5防疫管理

5.1生猪进场要求

5.1.1引进种猪应严格按照引种审批和GB 16567的规定执行,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引进的种猪,应隔离观察15~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5.1.2引进育肥仔猪时,应从无一、二类传染病的猪场引进,并按规定进行严格隔离观察。

5.2日常管理

5.2.1猪场应实行单元式或全进全出制的饲养方式。一栋猪舍一个批次。每批猪出栏后,圈舍应空置14d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2.2猪场内不得饲养其它动物,舍内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5.2.3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光照、饲养密度,应满足猪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

5.2.4保持圈舍卫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只健康状态。

5.2.5饲料要满足猪只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禁止饲喂泔水。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渡适应期。

5.2.6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

5.2.7严格控制人员进入生产区;须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更换服装鞋帽,严格消毒。

5.2.8猪场大门处应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与大门同宽、长4m~5m、深0.2m~0.25m的水泥结构消毒池,每个单元和每栋猪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猪隔离区门口等均要设置与门同宽、长0.5m~1 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保持消毒药水的有效浓度。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

5.2.9猪场要建立防疫管理制度,包括:进入猪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猪只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疫病控制措施等。

6疾病防治

6.1免疫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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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

6.1.2猪场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

6.1.3对国家规定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开展免疫预防工作,免疫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有条件的猪场,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实施补免。

6.1.4生猪必须加施畜禽免疫标识,并录入免疫信息。

6.1.5免疫用具使用前后和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一猪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6.1.6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应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6.2 兽药的使用

6.2.1兽药的使用应符合的《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6.2.2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6.2.3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药物休药期。

6.2.4有条件的猪场可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最佳抗菌药物在猪群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

6.3消毒

6.3.1生产区应每周消毒一次。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6.3.2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选择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药,定期更换消毒药。

6.3.3每批猪调出后,对该舍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7疫病监测

猪场应配合当地动物疫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有条件的猪场可开展实验室监测。

8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8.1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生猪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必要时采取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8.2确诊疫病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3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毒按GB/T16569执行。

8.4病死或淘汰猪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9记录记载

9.1猪场要建立防疫档案,并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9.2档案内容包括猪只来源,兽药使用,消毒,监测,免疫,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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