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数据是什么意思_数据和经验_大数据优质经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也为加快发展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提供了重要经济理论基础。所以,从生产要素角度看,数据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具有资产商品属性,能够通过确权、流通、交易等方式,服务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和政府治理创新应用。随着数字广西建设的逐步深入,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必然会产生大量数据,现阶段有必要探索谋划我区大数据交易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好数据这个关键生产要素的作用,有力地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一、经验借鉴与启示

2015年以来,贵州、上海、湖北等省市先行先试,先后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市场,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主要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参考。

(一)贵州省主要做法。2015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提出建设国际一流的综合性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该交易所采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在全国布局“1个总部、4个中心、30个分中心”。2018年,贵州省建立第一个单品种数据交易分中心,以欧比特卫星大数据交易平台作为第一个试点,目前,该平台提供“贵阳一号”等7个卫星的三种分辨率的卫星数据,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精准农业等领域。2019年推进“一平台三中心”数据流通体系建设,“一平台”即大数据交易平台,“三中心”分别指将在全国新增10个区域服务分中心、联合垂直行业龙头企业建设200个单品种数据交易中心以及大数据创新中心。目前,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已发展泰康人寿、中信集团、南方电网、京东集团、海尔集团等2000多家会员,接入225家优质数据源,上线4000多个数据产品,交易额累计超过4亿元,可交易数据涵盖电商、海关、能源、卫星等30多个领域,其中,金融、互联网、交通和医疗领域最为活跃。制定出台一系列数据交易规范及制度,建立八大交易规则、十大交易标准及规范,出台《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702 公约》《数据确权暂行管理办法》《数据交易结算制度》等。

(二)上海市主要做法。2016年4月成立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是上海市大数据发展“交易机构+创新基地+产业基金+发展联盟+研究中心”五位一体规划布局内的重要功能性机构,旨在推动泛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数据交易机构的互联互通和深度合作。该交易中心是国内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在线数据流通平台,拥有去身份化元数据规制、自主挂牌控制、ID标识匹配等多项关键技术,在数据流通与交易的安全性及合规性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基于此优势,该交易中心与浙江大学共建区块链数据交易平台。在细分领域方面,重点培育大数据收集与管理、企业数据治理、合规及隐私保护以及中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新业态,深耕金融、管理、国际贸易、跨国企业合作等领域。在标准制定方面,该中心作为大数据交易与流通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编写及制定,规范大数据行业标准。

(三)湖北省主要做法。2015年7月成立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致力于打造数据交易市场的“淘宝网”。该交易中心可以提供超过30种数据的标准交易,也可提供即时数据服务(按照在线数据查询计费和收费);数据产品交易(可以下载,例如离线数据包、统计数据、数据报告等);数据出租服务(即利用数据训练自己的数据模型,不得下载,隔离的数据运算环境)。该中心聚焦个人数据交易,实现个人数据网上变现,利用其独有的中文认知和动态平衡模型技术优势,布局人工智能中文认知应用场景研发、政务数据处理、可视化、智慧气象以及数据运营服务等细分市场。积极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在线交易规则,健全规范的商业数据流通、交换机制。目前已累计发布各类数据产品13000余条,内容涵盖金融商贸、科研应用、产业数据、公共服务等领域。

综合以上情况,呈现几个特点:一是超前布局,先行先试。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范标准情况下,三省市结合地方大数据发展战略,率先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探索推动市场化,走在全国前列;二是平台运行,各具特色。三省市通过成立专业交易机构,建立独立运行平台,结合本地技术和数据资源优势及特点,打造不同细分市场的数据产品和运行模式;三是注重标准规范配套。制定贯穿大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的标准规范,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技术、法律、标准等问题。四是数据市场规模效应尚未形成。三省市数据供需能力都不强,多数为局部应用,数据交易略显粗放,市场化规模都不大,三省市尚无跨省域数据合作。

总体上看,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仍处于探索培育阶段,数据供应链不完整,数据流通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是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突出瓶颈。但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实践已越来越多,比如2016年9月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上线运行,福建、安徽、成都等省市也在加快推动建设数据交易市场,等等。从全国范围看,已初步形成了基于大数据交易所(中心)的大数据交易、基于行业数据的大数据交易、数据资源企业推动的大数据交易、互联网企业“派生”出的大数据交易等市场类型,市场前景广阔。

二、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几个关键问题

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角度思考,如何把数据资源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进行市场化配置,需要以市场经济理论深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化涉及的以下问题:一是供应链问题。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与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的生产要素存在很多不同。数据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再生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价值难衡量、需要规模效应等,这些特性决定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在制定数据资产确权、定价、交易机制等市场机制不能照搬硬套传统要素市场做法,需要运用新的方法论构建数据供应链。二是平台化问题。小规模交易数据很难发挥市场价值,必须依托平台集中达到一定量级规模才具市场交易价值,通过市场配置转化成生产力。但从规模角度看,并不适合建设过多的数据交易平台,否则会造成很大的市场竞争生存压力,所以一个地方要发展大数据交易必须考虑建设主体、建设方式、运行模式、跨区域合作方式等问题。三是法律问题。数据作为交易标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所有权归属问题,因为大量数据是通过企业、个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并不像资本、土地、技术可以清晰界定,一旦数据作为交易标的就赋予了资产属性,无论是原始数据还是加工处理数据都涉及数据资产归属于谁的问题,比如互联网企业对个人行为画像数据能否作为企业数据归企业所有,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来判断。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大数据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各地实践的数据交易制度对于大数据交易主体、客体、数据质量、交易监管等方面也是探索,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四是安全问题,数据交易过程中如何做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如何保障和监管交易平台不发生违规、泄露行为,特别是对于涉及跨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怎样规范开展,等等,也就是说,保障数据安全流通交易是开展大数据交易的首要前提和原则,数据交易运营体系设计必须遵循安全、规范、可信的安全准则。

三、几点建议

探索发展大数据交易,挖掘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推动数据资源资产化、数据资产服务化、数据服务价值化,符合新时代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大趋势。

(一)探索打造面向东盟的大数据交易“广西样板”。充分结合我区区位优势和特点,坚持以践行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为引领,立足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东盟信息港等对外开放战略实施,以中国—东盟信息港大数据中心重点项目为载体,建设中国—东盟大数据交易中心,打造面向东盟的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利用几年时间市场培育,力争把广西建设成为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数据交易中心,以此促进数据资源跨区域、跨国界流通交易应用,探索更广泛的数据交易合作发展机制,为全国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贡献广西经验和提供广西方案。

(二)构建“一主体多方共建共赢”的大数据交易运营体系。预计全国性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进程将不断加快,据了解,现阶段各地方新设立大数据交易平台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反映出国家大数据交易市场从分散化试点阶段转入规范化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建议从自治区层面加大对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的引导力度,尽早谋划争取主动。按照“政府指导、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市场运营”原则,支持区内数字经济国有龙头企业,作为我区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主体,联合国内外主要数据提供方等机构,采取自建大数据交易平台或依托已有平台,形成“一主体牵头、多方参与、共建共赢”的大数据交易运营市场机制,共同打造面向东盟的大数据交易服务新高地。

(三)打造规范可信安全的大数据交易环境。一是规范标准先行,可充分借鉴国内已有的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经验,结合我区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定位,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机制规则;二是政府数据引领,政府数据在整个大数据产业资源发展当中占据突出的地位,要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政府数据开放引领带动其他行业数据开放流通应用,激发大数据交易市场活力;三是安全保障为先,要防止数据垄断、隐私泄露等安全问题出现,尽量减少原始数据交易,重点交易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不仅能降低数据交易安全风险,也能以标准化产品和服务降低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四是创新数据交易方式,探索试行“一类一策”“以数易数”等差异化多样化特色化的交易方式,建立更广泛的数据交易链,鼓励吸引更多的数据交易主体参与大数据交易。

(大数据研究课题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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