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疫情,让野生动物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随着国民的意识觉醒与大众舆论,红餐网专栏作者余奕宏预言“本次疫情过后,大概率会推出更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新条例。”已开始变为现实。而且,还没等疫情结束,国家已颁布了最新条例。
近日(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全文如下: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杨合庆: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看完以上新规,或许很多人会有疑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卖、不能再吃了?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卖、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卖、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有:
“兽纲”14种,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包括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为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包括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但需要注意的是,截至发稿时,《决定》尚未公布详细的“全面禁食名录”。
而事实上,若要详细列举所有禁食野生保护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过万种动物)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以下这些动物,哪些能卖,哪些不能卖,大家要看好了。
娃娃鱼、水蛇可以“条件性食用”
根据《决定》中提到的,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但仅是针对“鱼类”,并不是指“所有水生野生动物”。
而在水生野生动物中,包括大鲵(娃娃鱼)、胭脂鱼、海马、花鳗鲡、三线闭壳龟(金钱龟)、山瑞鳖、海龟、鲟鱼、黄缘闭壳龟、黑颈乌龟、花龟、安南龟、鳄鱼、水獭,中国龙虾(俗称本地野生青龙,褐色)、锦绣龙虾(俗称本地野生花龙)、鲎、宽额鲈、驼背鲈等,都属于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物种,所以目前都是禁捕禁销禁食的。
但杨合庆在第二点提到,一些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的动物,是允许食用的。而目前,大鲵、鲟鱼、鳄鱼、三线闭壳龟这几种动物在我国均有野生分布,同时也有成熟的人工饲养记录和技术,所以非野生种群,是允许销售和食用的。
水蛇属于水生动物还是陆生动物?
相关农业专业人士指出,蛇类一般认为是陆生动物(除海蛇),而水蛇是生存环境大部分处于水中而已。而且根据《决定》,无论陆生动物还是水生动物,只要不在野生动物保护目录中,并且具有大量养殖基础的动物,都是可以销售食用的。
换而言之,不仅是水蛇,包括一些蛇类(仅可以人工养殖的品种)、甲鱼(仅限中华鳖)、龟类(仅包括可人工养殖的品种)、龙虾(包括外国进口和网箱养殖的青龙和花龙)、水鸭、黄鳝,以及上文提到的大鲵、鲟鱼、鳄鱼等,只要是合法饲养,是可以销售和食用的。
海马只可药用不能当食物
海马这种“模棱两可”的动物,是很容易给大众造成混淆和误解的。
一来,海马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是不准捕捞的;二来,根据杨合庆在第二、第三点中提到的,海马和鲎目前并没有人工饲养的记录和成熟技术,但允许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捕捞。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药房等相关政府机构购买到其制品,才能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如药用)。
除此之外,目前在中医药房、医院等正规医疗场所,允许销售的“处方性质的野生动物制品”还有蝙蝠、海马、鲎、穿山甲壳等。但这一类属于药用性质的药材,只能通过处方购买,并不代表它们是允许食用的。因此大家需万分谨慎,切不可将其视为普通食材送到餐桌上。
牛蛙呢?能卖能吃吗?
另,今天有厨友在后台留言问,牛蛙还能吃吗?
对于这个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2月20日已发出公告,对网传的这份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名单作出了辟谣。
网传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名单
官方表示,三部委并无发布相关野生动物的名录,更没有发布禁食名单。
官方作出辟谣
后来,官方更是将原文件公布了出来。
可以看到,原文件发布时间与网传的名单发布日期相同,上半部分的公告也相同,只是后面并没有“禁止经营销售以下动物”这部分内容,而且从字体和内容上就可以看出,这两段文字的差异。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决定》出台之前,官方对这份网传的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名单作出了辟谣,却并不代表牛蛙可以随便销售和食用。
根据昨天发布的《决定》,牛蛙、青蛙、竹鼠目前虽然可合法饲养,但国内技术尚未成熟,所以不推荐销售和食用。
最后要提一提的是,以往比较常见的野味如野猪、黄猄、狸猫、野鸡(山鸡)、夜游鹤、过山峰(眼镜王蛇)、竹叶青、山瑞鳖等,均不可销售和食用。
总而言之,珍禽异兽,大家还是少碰为妙。且日后大家在进货时,一定要查验其合法的养殖许可证以及检验检疫等相关证件,以及不要进货《决定》中提到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