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汉文帝亲为病母尝汤药,昔有陈毅元帅为老母洗尿裤,这些故事生动诠释了“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当今高度文明的社会生活中,竟有一名被执行人有钱养价值10万元的貉子,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给付其老母亲的赡养费用。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15天的处罚。

庄某旭是普兰店区法院立案执行的一起赡养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2016年8月,其年逾七旬的老母亲贾某因长期得不到子女的赡养而将她的三名子女起诉到普兰店区法院,三子女随后被普兰店区法院判决每年各承担贾某的赡养费3000元。判决生效后,三子女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贾某遂于2018年3月向普兰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和2017年度赡养费。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在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赡养费的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庄某旭、庄某佐几经法院约谈和劝导,仍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8月22日、9月4日普兰店区法院执行法官分别将被执行人庄某佐和庄某旭拘传到法院,庄某佐迫于执行压力交付了赡养费6000元,而庄某旭被拘传后态度消极,表现出“要钱没有,蹲拘留也无所谓”的态度。实际上,执行法官曾深入到庄某旭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庄某旭经营着一个小型貉子饲养场,养殖貉子350只,每只价值350元左右,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当日,在多次、反复劝导无果的情况下,普兰店区法院依法作出对庄某旭拘留15天的决定。

在送往拘留所的途中,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血浓于水”的母子关系,继续对其劝导和敦促履行,期盼其能够回心转意、善待老母亲,但庄某旭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在母子情与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仍然作出了“宁蹲拘留,也不给钱”的选择。

9月5日,执行法官来到拘留所依法对庄某旭进行了提审,此刻剧情反转,被拘留一昼夜的庄某旭态度发生180度的大转弯,痛哭流涕地央求执行法官提前解除对他司法拘留,并向执行法院出具了悔过书,保证在“两个月之内付清赡养费6000元”。鉴于被执行人的悔过态度,考虑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母子关系和庄某旭家中养殖的貉子无人饲养的实际情况,在取得申请执行人贾某同意和谅解的情况下,普兰店区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庄某旭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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