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三是乐安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服务于W小区。该小区业主郭女士已有好几个月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了,物业上门催收时,郭女士以前不久自家水管(非公共管道)渗漏,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维修,给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请问:1.郭女士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针对此种情况,乐安物业应该怎么处理?

回答:

1、郭女士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1)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是针对整个物业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与秩序、公共绿化等服务项目。而业主家里管道侧漏,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若在保修期内,业主应向开发商提出,若超出保修期,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故业主郭女士以此拒交服务费无法律依据。

(2)若乐安物业接到业主的保修,并承诺提供特约服务,乐安物业与业主之间就成立了维修合同,若乐安物业没有及时修缮,则应承担此维修合同的违约责任。但维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合同,业主郭女士虽可就漏水未及时修复给其造成的损失(本案郭女士并没有提出具体损失)要求抵消部分物业服务费,但仍不能以维修合同未得到及时履行作为其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维护、保洁、保安、绿化等许多部分,即便是郭女士家中的公共管道渗漏,也只能扣除相对应的部分物业费,郭女士就其享受的其他服务仍需支付费用。

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郭女士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2、乐安物业处理该问题的具体步骤如下:

(1)耐心向业主说明其缴费义务不受水管渗漏影响的缘由;

(2)继续催缴物业费,并保存催缴证据;

(3)若在保修期内,及时协助业主告知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承担维保责任的施工单位;

(4)若接受业主的特别委托,答应维修漏水水管,则应及时提供服务,否则即构成对《维修合同》的违约,业主有权要求索赔,并在合理赔偿额内主张与物业服务费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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