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 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引导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惠民生扩内需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主动回应群众期盼,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持居民主体、社区协商、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一梯一策、多策并举等措施,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期,我部从前期准备、工程审批、建设安装、运营维护等方面总结部分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复制的政策机制,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
序号
工作
机制
主要
举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做法
来 源
一
前期准备阶段
(一)明确责任主体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楼栋、单元(门)为单位申请。
2.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工作。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3.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加装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人、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4.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受委托的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
5.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天津市、杭州市、沈阳市、厦门市
(二)制定实施方案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一梯一策”的原则,由申请人或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对居民提出加装电梯意愿的小区,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筑设计等专业单位,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初步明确该小区加装电梯整体设计要求。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配套管线单位。
3.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征求所在楼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4.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计划加装电梯的单元、楼栋、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及资金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方式及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天津市、上海市、石家庄市、杭州市、青岛市
(三)引导居民协商
1.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细化协商议事流程,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3.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装电梯专门工作机构组织电梯企业、设计单位、设计师、工程师、法律顾问、志愿者等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利用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咨询、调解、受理和预审服务,将服务下沉到基层,让社区工作人员、设计师、工程师、志愿者等与业主前期协商。以政府购买方式,开展社会组织参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培育工作。
上海市、天津市、杭州市、北京市、广州市、大连市
(四)化解意见分歧
1.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调。
2.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技术鉴定。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建筑设计不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对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3.相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4.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5.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加装电梯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杭州市
二
工程审批阶段
(一)方案联合审查
1.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县(市)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 制定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开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专门受理窗口。
2.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由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出具同意加装告知书,相关部门一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其中,符合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装电梯项目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3.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低压电网改造、通信管线迁移、雨污混接改造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的配套需要。
杭州市、天津市、上海市、石家庄市、北京市、西宁市
(二)专项设计和审查
1.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设计安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天津市、连云港市
(三)明确支持政策
1.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前提下,加装电梯不进行建筑间距计算、日照计算、容积率核算。
2.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征收增容地价、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电网企业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3.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天津市、厦门市、南昌市、唐山市
三
建设安装阶段
(一)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明确相关部门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北京市
(二)联合竣工验收
1.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邀请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杭州市、天津市、石家庄市
(三)应用新技术
1.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加装技术,科学合理运用贴墙式、廊桥式、贯穿式等多种加装电梯样式。
2.对于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可通过在楼道中设置简易折叠方便椅、完善楼梯扶手和无障碍设施、增设楼道代步设备等多种方式解决上下楼问题。
上海市、北京市、西宁市
四
运营维护阶段
(一)日常维护保养
1.本单元相关业主为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日常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2.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该按照加装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加装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沈阳市、重庆市
(二)质量保修责任
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应加强电梯质量跟踪,落实“厂家终身责任制”。
上海市
(三)引入保险机制
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购买电梯综合服务保险,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人身财产损失赔偿等事项,解决后期管养问题。
杭州市、株洲市
五
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合理分担建设资金
1.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加装电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2.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3.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4.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不属于财政投资,不形成政府固定资产。
南京市、上海市
(二)探索创新运营模式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装电梯的投资方享有加装电梯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2.鼓励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分期付款、委托运营、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3.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的企业、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企业参与加装电梯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北京市、杭州市、日照市、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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