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能构成强奸罪吗?女大学生为满足癖好与“主人”玩特殊游戏,还把无辜室友拉下水,且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简介

问题女大学生

晓梅是一个大学生,由于家庭问题,她经历了许多困扰和痛苦,这些问题逐渐积累,最终导致她变得有受虐倾向。

晓梅内心的欲望越来越难以满足,后来,她通过网络结识了一些有同样爱好的人。这其中就包括李某。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人经常在各种场合发生关系,并且为了刺激两人还玩一些带有虐待倾向的游戏,场面常常十分混乱。

主人的特殊游戏

在两人的特殊游戏中,李某扮演主人,让晓梅去做一些常人难以理解的事。

他经常给晓梅发布一些让普通女性非常难以接受的任务。但是晓梅非常听话,每次都一一照做。

晓梅每次都完成了李某交代的“任务”,李某非常满意,这也让他的变态欲望进一步膨胀了。

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李某发现晓梅有一个年轻漂亮的室友婉婉。

婉婉和晓梅完全不同,如果说晓梅是任人摆布的洋娃娃,那婉婉就是绽放着的红玫瑰,十分迷人耀眼。

李某对有着这种特殊气质美的婉婉垂涎不已,按耐不住的李某就向晓梅下达了命令,要求晓梅将婉婉骗到学校附近的一家KTV。

还让晓梅把婉婉骗来后,与自己一起灌醉婉婉,再把人弄回自己的家中。

起初晓梅并不同意,但后来李某翻了脸,表示晓梅要是不这样做,以后就不会再和晓梅交往了。

罪恶之手伸向室友

晓梅思来想去,还是不想失去李某,于是同意了他的要求。

晓梅借口兼职赚到了工资,请婉婉出去玩,单纯的婉婉没有多想,跟随晓梅一起来到了李某要求的那家KTV。

来到KTV,婉婉发现包房里还有一个陌生男子,但晓梅却说这是她兼职认识的同事,正好一起出来玩儿。婉婉放下了戒心,和两人一起唱起了歌。

在KTV中,李某示意晓梅点了很多酒,两人不停的劝酒,合伙向婉婉灌酒。不胜酒力的婉婉很快就醉倒了。

李某兴奋不已,看着快要到手的美人,眼都绿了,恨不得当场就做点什么。

此后,晓梅将不省人事的婉婉送到了李某家。当天晚上,李某就对婉婉实施了强奸,而晓梅就在客厅等着事情结束。

李某得逞后,正在疯狂动作,婉婉却突然醒来了。发现自己正在被侵犯的婉婉大惊失色,情急之下,婉婉一膝盖顶上了李某的重要部位。

李某当即痛苦倒地,听到动静的晓梅赶紧闯了进来。后来,晓梅将李某送进医院,经医生诊断,李某的重要部位断裂,而且很难再恢复正常。

后来,在法庭的审判中,李某与晓梅均被判强奸罪。

以案释法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吗?

根据我国法律,违背女性意愿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在本案中,婉婉是李某示意晓梅骗来的。两人合力灌酒,导致婉婉失去意识。

在这个过程中,婉婉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但因为违背了婉婉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明显构成了强奸。

李某让晓梅把婉婉骗过来,最终实施了犯罪,这其中,李某和晓梅的责任怎么判定?

如果李某事先知道自己的目的是让晓梅帮助其实施强奸,并有意识地进行了相应的教唆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他具备主观故意。

如果李某通过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明确告诉晓梅要将婉婉灌醉并带到他家,并明确表示要对婉婉进行强奸,那么可以认定李某属于教唆他人犯罪。

但是如果说李某只是随口一提,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又或者是晓梅为了讨好李某,主动做出了把婉婉骗来的行为,则李某可能不构成教唆行为。

而在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教唆行为。他使用手段教唆晓梅把婉婉骗来,实施他的犯罪目的。

帮助犯是指在一个案件中没有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行为,但通过提供帮助使得实行犯更容易实施犯罪的。

本案中,如果晓梅事先知道了李某的目的,并有意识地采取措施将婉婉带到李某家,那么可以认定她具备主观故意。

如果晓梅将室友婉婉灌醉并带去李某家,并知道李某有强奸意图,则可能构成强奸罪中的帮助犯。

具体来说,虽然晓梅本身并没有直接参与强奸行为,但是她的行为却起到了关键作用。

因为晓梅知道李某有强奸意图,而且她的行为使得李某更容易实施犯罪,最终导致了婉婉被强奸。

因此,根据帮助强奸罪的定义,在这个案件中,晓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而如果晓梅存在被胁迫,被暴力对待的情形,案件性质则可能会发生改变。

综上,在本案中,李某的教唆是导致晓梅将婉婉灌醉并带到他家进行强奸的直接原因。而晓梅的帮助是导致婉婉遭受强奸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案中,可以认定李某确属于强奸罪的主犯,而晓梅则是强奸罪的帮助犯。

李某构成了强奸罪,晓梅是强奸罪的共犯,两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婉婉反抗过程中使得李某受伤,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婉婉酒醒后,发现李某正在侵犯自己,在反抗过程中婉婉膝盖顶中了李某要害,导致李某永久失去性能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婉婉处于被非法侵害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几点要求,那就是必要性、适度性和合理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婉婉采取了膝盖顶击行为来制止李某对她的侵害。

这种反抗行为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制止对自身权益的非法侵害,如果符合必要和适度原则,可以认定这是正当防卫。

如果婉婉有其他更温和或者较少危害的手段可用来保护自己,并能够有效制止李某对她的侵害,那么使用膝盖顶击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度防卫。

此时,法律可能会认定婉婉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然而,如果婉婉证明她的行为确实是在无其他更温和有效手段的情况下采取了膝盖顶击行为,并且该行为与李某对她的非法侵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李某一直不停止侵害,而婉婉无法做出任何温和、危害度较小的防卫行为,那么可以认定这是无限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婉婉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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