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从业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四条(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五条(疫情报告)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六条(疫情处置)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鸽子放飞、水禽放养、动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涉及2个以上区(市)县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防治)

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区域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违反污染防治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防疫规定的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市或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档案制度的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近年来,村、村委会以建设生态型、节水型社会主义新农村总揽工作大局,针对村上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制约因素很大的实际,认真分析村情,寻找优势,挖掘潜力,制定了“依托城郊优势强村,依靠特色产业富民”的村经济发展思路,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将畜禽养养殖业作为群众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来抓,走出了一条以产业协会为龙头,养殖小区为支撑,规模发展与零散经营并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经济发展路子,推动全村农业产业化,鼓起了农民的钱袋子,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增加,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思路决定出路,村把发展养鸡为主的畜禽养殖作为流域重点治理的关键措施,作为关井压田后农民持续增收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村养鸡是从年开始的,当初,农民群众困难很大,由于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信息,走了很多弯路。年发生的一件事,使养鸡户彻底改变了现有的养殖方式,年4月份,正是蛋鸡产蛋高峰期,有几家收购商到村收购鸡蛋,由于没有统一的价格,收购商给出的价格,养鸡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家接受那家撬,相互之间抬杠,使收购商无法收购,导致鸡蛋无人问津达6个月,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给养鸡户的教训也是刻骨铭心的。这件事发生后,村、村委会通过认真分析情况、寻找原因,于2年12月,以村为依托,以养鸡大户为主体,以科技服务、信息服务、运销服务为主要内容,按照“自愿联合、共谋发展”的原则,成立了“村养鸡协会”,并制定了协会《章程》、《会员活动制度》、《会费收缴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协会除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外,还安排了15人担任技术员、饲料采购员、蛋禽产品销售员、防疫员。协会采取方针政策讲一讲、致富经验传一传、购销信息聊一聊、贫困群众帮一帮的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双赢”的目标。自协会成立以来,协会随时分析市场供求变化,增强协会服务功能,把养鸡户、会员、协会密切地联系在了一起,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分析市场需求信息,统一提供优质品种;采用集体采购办法,统一提供优质饲料;联系业务技术部门,统一进行技术培训;严把销售质量关口,统一制定销售价格。这样把一家一户的养鸡“小船”统一起来,拼接成经得起海浪的协会“大船”,从而有效地抵御了市场风险,保护了农民利益。年上半年,在饲料价格大幅上扬、禽流感肆虐的严峻形势下,养鸡协会指导农户共同抗击市场风险,为养鸡户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达到了“组织千家万户小生产,应变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目的。村的养鸡协会已经成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适用民主管理的产业经济联合体。通过协会带农户,村的规模养鸡已经走上了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轨道。

尝到养鸡甜头的的村群众,以养殖小区为支撑,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按照“畜禽养殖建支柱,规模养殖上档次,五良配套促效益”的思路,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科技经营,高效益产出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科技支援、典型带动,示范引路,先后两年投资240万元,在位于民武公路2公里东侧五社区域内,修建了占地45亩,养殖规模达到10万只,人畜分离的高标准养鸡小区一处。小区于2年5月份动工修建,为多户经济联合体,由五社20户群众连户修建,是一个集蛋鸡饲养、鸡雏孵化、鸡蛋收购、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养殖小区。建有高标准自动化鸡舍20栋,育雏间20间、饲料间20间,塑钢通透围栏200米。并配套建成绿色隔离带18个,栽植松树、柳树、枣树等绿化树木1000株,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小区于当年11月投入使用,每栋养鸡5000只,总规模达10万只,年产鸡蛋3173333斤,年创产值1320万元,纯利润达200万元,户均10万元。村养鸡小区的建成,拓宽了群众的增收渠道,解决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循环经济的典范。

一花引来百花开,看到群众发展养鸡业信心十足,村不失时机,抓住村被确定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八社的规模养羊小区已完成选址规划,四社规模养猪小区建设准备动工。现在,全村养鸡户在150户以上;户均养羊在50只以上的农户达100户;户均养牛在10头以上的农户达20户;户均养猪在20口以上的农户达60户,全村养殖户在250户以上,占全村总户数的50%。群众在养殖业中获得的总收入500万元以上,人均纯收入25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养殖业已成为全村最大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渠道。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建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18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18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3~7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区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8月~2018年5月1日)

1.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18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养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18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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