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政务新媒体评选_优质政务新媒体典型经验_政务新媒体经验交流材料

保定市近日出台《保定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后,将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政务信息服务水平。

《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保定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政府系统以外各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更、注销,需向属地网信办备案。政府系统各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在向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的同时,抄送同级网信办。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报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并纳入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

《办法》要求,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 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及时分析研判社情民意,回应关切、释疑解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政务新媒体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

保定市委网信办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政务新媒体实施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对弘扬正能量、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的网络信息的政务新媒体,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奖励。对长期不发布、运维不认真、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公开通报批评。

保定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推进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开设关停

第三条 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注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拓宽政务信息传播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便民服务功能。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定位,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政府系统以外各单位政务新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更、注销,需向属地网信办备案。政府系统各单位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更、注销,在向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的同时,抄送同级网信办。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并及时注销账号。

第七条 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报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并纳入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公职人员以非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功能定位

第八条 网上正面宣传的主阵地。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稳妥发布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做准做精做细解读工作。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

第九条 网上新闻信息发布的主窗口。 在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热点问题时,应积极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第一时间在本部门本单位新媒体平台上优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

第十条 创新社会治理的主渠道。 畅通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凝民心,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研判、收集报告、处理反馈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群众的主平台。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立足工作职责,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统筹推进线上线下联通,注重数据互联共享,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用户体验,简化操作环节,提升服务效果。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运维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政府网站或省、市主流媒体及县级融媒体中心承担日常运维工作,但开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发布内容严格把关。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

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发布三审机制,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主要编辑人员由开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建立原创激励机制,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建立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第一时间处置。建立完善常态化培训制度,不断增强工作人员政策把握、信息编辑、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健全安全机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账号密码强度,防范密码破译风险,切实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创新传播方式。 准确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和公众需求,丰富传播内容呈现形式,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解读效果,切实增强政务新媒体的吸引力、传播力、影响力。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弘扬正能量、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的网络信息的政务新媒体,依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长期不发布、运维不认真、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共保定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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