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佛坪县加快发展林麝产业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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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为大力发展林麝产业,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高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补思路和重点:坚持“企业和农户自愿发展为主、政府奖励扶持为辅”的原则,由单一支持龙头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向支持产业集中连片发展、养殖示范基地、规范养殖场、养殖大户转变,推进主要支持种养环节向全产业链拓展转变,确保农户普遍受益。

三、奖补对象:凡县域内参与林麝产业繁育养殖的企业(含招商引资养殖企业、研发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企业注册地须在佛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规范化养殖场、产业大户及一般养殖户,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等。由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四、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新发展养殖企业奖补

1.凡从县境外新引进种麝(须成活6个月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打耳标)30只以上的(含30只),每只一次性奖补3500元,上限不超过35万元;养殖场成功新繁育仔麝(须成活6个月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打耳标)30只以上的(含30只),每只一次性奖补3000元,上限不超过30万元。

2.凡新修建标准化圈舍且数量达到150个以上的(含150个),每个圈舍一次性补助1000元,上限不超过25万元;新建圈舍数量达到250个以上的(含250个),每个圈舍一次性补助1500元,最高不超过45万元。

3.凡改造原圈舍且一次性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见工程量清单、决算价款、发票凭证、印证照片)的10%予以奖补。

4.新建、改扩建圈舍应将疫病防控设施与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奖补。

5.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县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6.上述政策可以重叠享受。

(二)新发展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规范化养殖场奖补

1.对新发展的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规范化养殖场的奖补标准,按照新发展养殖企业的奖补标准执行。

2.对当年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标准化养殖场的,按照《佛坪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产业衔接办发〔2021〕3号)中的相关奖补政策执行。

(三)新发展个体养殖户奖补

1.个体养殖户(专指挂靠有资质企业、合作社的养殖户),当年新发展林麝养殖达10只以上的(含10只),给予新建圈舍和养殖补助,每只按35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7万元。当年新发展林麝养殖10只以下的,给予新建圈舍和养殖补助,每只按30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个体养殖户代养、寄养、挂靠自养的林麝,奖补计在养殖户名下,不予企业、合作社重复奖补。

五、其他扶持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林麝养殖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优先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标准化饲养圈舍、厂房,以租赁等方式参与林麝养殖等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严格遵守农田农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鼓励农户通过嫁接改良等方式,利用荒山、荒坡栽植饲树饲草,通过种植销售饲树饲草实现增收。达到饲料标准的,每亩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

对林麝养殖企业、示范基地、养殖大户涉及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在镇(街道)要积极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

林麝养殖企业、示范基地、养殖大户购买饲养加工设备等,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补贴。

对科研院所、高校在佛设立林麝工作站或研究中心、科研中心且正常开展工作的,视其贡献每年给予3—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同时充分运用柔性引才、特殊人才引进、院地合作等政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其更好发挥作用。

将林麝养殖产业发展纳入政策保险范围,保险单位要给予灵活多样的保险服务,降低行业发展风险。

县发改、财政、林业、农业等部门根据林麝养殖企业的发展实际、潜力等因素,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规范养殖场争取项目资金,提供要素保障。

六、奖补资金申请验收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

(三)涉及新建的内容的,须提供环保、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相应审批手续,且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七、奖补资金流程:林麝养殖产业发展奖补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管理制,由企业、各村经济合作社、经营主体及养殖大户、一般养殖户具体实施,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现场验收、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奖补意见,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联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有关会议研究,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一卡通”形式兑付。

八:施行时间:自2022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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