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布“2020年度全市检察机关优质案件”。我院办理的“金某某等2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获评
“2020年度天津检察机关优质案件”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日前,天津市检察院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检察机关优质案件”的评选活动。经市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筛选报送、专家评审讨论、检委会审议决定等程序,将“李某盗窃抗诉案 ”等12个案件确定为“2020年度天津检察机关优质案件”。这些案件是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检察官能力素质的缩影,体现出天津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有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展现了精准适用法律,不放过每一起犯罪的公平正义追求;有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表现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检察精神;有的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展示出扶弱助贫,检察为民的司法温情;也有的坚持“多赢双赢共赢”,体现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努力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政治自觉,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大都市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优质案件的评选激励和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要以这些优质案件为标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更加注重系统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始终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以“求极致”的工作精神,多办案、办好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01
金某某等2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本案为《天津市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优秀典型案例》
2017年至2019年间,犯罪嫌疑人金某伙同郭某某、夏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向某区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某信息技术公司等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4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涉案26名民营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均构成犯罪。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武清区检察院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综合该20家民营企业实际面临的经营困境、虚开发票的税额、案后均已补缴税款弥补损失,有自首、坦白等事实和情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该26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办案单位:武清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1.本案是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助力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是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范例。
2.本案中司法机关审慎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正确把握司法标准,勇于担当、善于担当,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积极走访调查,综合分析研判,并耐心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补齐税款,弥补国家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办案检察官延伸检察触角,推动社会治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发展。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主动进行跟踪走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回报社会,20家企业在疫情期间有的捐款献爱心,有的免费提供技术支持,有的将口罩、消毒液等免费送往疫区,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就业,为天津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02
姜某某申请解冻非涉案财产申诉案
本案为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妥善处理涉疫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姜某某的来信诉称,其丈夫王某经营一家小微企业,后因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冻结姜某某个人账户资金500余万元。姜某某认为,冻结数额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影响到企业复工复产的正常经营行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开展程序性审查,并提前介入该案实体审查环节,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合理化执行方案,并要求其提供被扣押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证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证明,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已冻结的姜某某财产作进一步甄别。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经迅速审查,于3月10日变更冻结金额为9万余元,其余资金全部解冻。姜某某对政法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并感谢。(办案单位:红桥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1.本案是一起疫情期间办理的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在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情况下,及时张贴通知通告,倡导群众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不打烊”“不停歇”“不掉线”,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不打折扣,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
2.本案充分体现了天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以及《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坚持有利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推动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了企业复工复产。
3.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案民营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涉嫌犯罪,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甄别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公安机关的违法扣押、超范围冻结和查封财产的,敢于监督,规范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03
张某某单位行贿案
本案为最高检第六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05年至2018年间,张某某(民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为使公司提交市交管局的占路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采取送予财物的非法手段请托何某某帮助,多次送予钱款共计372万元。后张某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羁押。2020年2月19日,张某某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津南区检察院综合考虑张某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其社会危险性,为助力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取保候审。(办案单位:津南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1.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敢于担当,积极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张某某的工程公司目前在营,所建设多项工程均为市重点建设工程,张某某被羁押导致公司很多决策无法作出,同时面临200余名民工工资无法完全支付、在建的工程亦面临停工的困境,且本案主要证据已固定,张某某认罪认罚,遂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2.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多方面收集、固定证据。一是积极与律师沟通,听取辩护人意见;二是通过远程办案提讯系统询问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其核实公司经营的有关案情;三是听取监察委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四是向津南看守所询问并调取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押表现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证据。这些都展示了检察司法理念的转变和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检察担当。
3.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张某某回归企业后,其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延宕的工程进度重新开始,有效保证了市重点工程推进,避免经营风险,助力了复工复产工作,同时有效解决了200余名民工的工资的支付问题。案件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李某盗窃抗诉案
本案为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辅助办案典型案例
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相亲网站结识多名女性,在交往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向饮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致被害人意识不清,趁机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10余起。李某到案后拒不认罪。2018年3月,一审因证据不全面、充分,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后检察机关抗诉,在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获取29份证据,全面梳理、阐述、论证了李某采用投放物质,致被害人意识不清,实施抢劫、强奸、猥亵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经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以李某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改判为20年。(办案单位:一分院、和平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本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口供以外的证据在前期收集不够充分,导致一审裁判认定与起诉指控存在差异。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抗诉中追加漏罪、公安机关配合补证、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有力形成了打击犯罪的合力,最终使被告人李某受到应有惩罚,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法律关系和不枉不纵、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
2.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职能,自行补充侦查取得29份关键证据,体现了检察权的主导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展现了检察官“求极致”的办案追求,做到了“漏罪不放过、无罪不冤枉”。
3.科技手段为司法办案提供了助力,本案需要就被告人“下药”事实提供证据,这一重要事实的信息就隐藏在智能手机里,检察机关敏锐抓住这一关键,依托专业技术力量,破译并获取了关键性证据,从而构筑起完备证据体系,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做到“抗得准、抗得赢”。
4.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注重将这一职能加以延伸,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办案检察官采取制发检察建议、法律宣传等方式,督促规范了婚恋网站及药品管理行业,在打击犯罪、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预防此类犯罪继续发生,取得良好的法治延伸效果。
05
武某非法经营案
本案为最高检《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武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多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造成神经损伤,难以逆转,终身伴有认知功能损伤、行走不良等副作用。该案为全市首例贩卖“笑气”案,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引导侦查,后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办案单位:河东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本案系天津市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吸食“笑气”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笑气”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不能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智慧,体现检察担当,对该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有效引导侦查,提出对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查处的处理意见。
2.针对吸食“笑气”的严重危害性,检察机关有针对性进行对策分析,及时总结案件特点,找出“笑气”管理盲区,提出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根据本案撰写的对策性材料被“中办”有关文件转发,为打击类似案件提供范例。
3.在审查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对此类危险化学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把控销售源头,控制危害蔓延,预防不良社会后果。
4.检察机关落实“谁办案谁普法”,自编自演法治宣传片《忏悔录——遗落的芳华》,积极宣传强化群众对“笑气”危害性的认识,对于有效惩治和预防“笑气”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06
王某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陆续纠集杨某、刘某某等前科劣迹或社会闲散人员,为实现独霸一方的目的,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树立权威。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涉案犯罪组织为恶势力集团,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在认真甄别、总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案件存在的欠缺与不足。院领导率先垂范、组织精干力量介入侦查,上下形成合力,紧密围绕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工作要点,深挖案件线索,查明该组织以实施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在拆迁房收购活动形成非法控制等违法犯罪活动18起,涉及罪名8个,严重扰乱宝坻区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认为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杨某、周某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宗某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后对该案补充、追加起诉。经开庭审理,2020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等刑期不等的刑罚,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人提出上诉。(办案单位:宝坻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是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天津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将恶势力犯罪集团变更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认真贯彻最高检提出的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典型范例;同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担当和作为。此外,办案过程中关于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恶势力团伙、恶势力集团犯罪的区别,也为以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依法办理、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可复制的做法。
首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搞清涉黑犯罪区别于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集团的区别、联系,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进行审查,把握好涉黑组织与涉恶犯罪组织、集团的区别:组织性是突破点、对一定行业、领域的非法控制是关键。紧扣以上两个方面,才能有效的俯瞰案件,对案件性质、走向作出正确的研判。
其次,在办理黑社会性质案件过程中,应摆脱就案办案的陈旧思路,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提炼工作要点,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案件办理的“路线图”,主动引导案件走向,以四个特征为指引,依法开展有效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确保证据指向明确、证明体系完整、严密,最终完成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工作目标。
07
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为最高检“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天津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原天津某单位实施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造成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在的21.2公顷海域封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遭受破坏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予以立案,并多次和涉案单位座谈交流沟通,后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并生态修复。涉事单位积极配合,对问题全部认可并肯定检察机关前期开展的有关公益检察工作,按照检察建议书要求,全力做好整改工作,现基本完工,修复了海域的生态环境。(办案单位:三分院)
专家点评
付士成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1.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了天津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对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依法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深化海洋公益诉讼检察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职责所在。
2.本案体现检察机关“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注重延伸办案效果,努力构建“渤海生态检察共同体”,先后到海洋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开展座谈调研,并围绕“建设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城市”重大战略,制定了《关于开展“守护渤海”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城市的六条措施》,努力构建“渤海生态检察共同体”,当好“渤海守门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生态城绿色发展的助推作用,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指导意义。
08
胡某某撤销不动产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本案为最高检挂牌督办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
自2007年开始,胡某某因要求拆除王某搭建的楼梯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引发纠纷,在胡某某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间、周某与胡某某之间、胡某某与王某之间,产生了近30个诉讼。历经一、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以胡某某同时起诉两个行政行为,诉讼请求不明确,胡某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维持一审不予立案裁定。胡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办案中,检察机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导向依法提出抗诉,并联合法院开展调查,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经检察听证,胡某某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办案单位:市检察院)
专家点评
付士成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1.本案历时10余年,在调解过程中,法检联合多次共同做当事人工作,耐心向其释法说理,讲事实、摆道理,促使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非常值得肯定。
2.行政抗诉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应当遵循行政诉讼规律和特点,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强化依职权监督,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导向,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3.本案检察官在依法提起抗诉后,加强跟踪问效,坚持“以抗促调”,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仅如此,本案检察机关敢于担当作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本案关联产生的30个民事诉讼争议“一揽子”解决,以抗诉的“势能”转化为调解的“动能”,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09
天津市某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该案为最高检《民事检察工作情况》中的典型案例
2016年3月,天津市某甲公司未完全履行银行贷款义务,被判决向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5月,天津市某甲公司为了逃避执行,安排其名下实际控制的某丙公司与边某某分别签订金额1900万、1700万的两个借款合同,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6月,边某某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与天津市某甲、某丙公司达成民事调解。2018年10月,某丙公司名下房产被法院轮候查封。2019年3月,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称边某某与某甲、某丙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予以立案,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边某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边某某诉讼请求。案结之后,该案当事人某乙公司向检察机关赠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解疑破难保驾护航”锦旗及感谢信。(办案单位:静海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付士成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1. 该案有力维护了虚假诉讼中案外人民事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司法秩序,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人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当事人以虚假诉讼形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漠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妨害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破坏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案外人权益若因虚假诉讼受到侵害,应积极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2. 该案有力打击震慑了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司法秩序。对于虚假诉讼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看似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实质上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获得某种非法利益,已经突破了调解双方私益的范畴,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监督。
10
王某某等司法救助案
本案为最高检“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十佳司法救助案例”
2018年6月,被害人吕某某在傅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当场死亡,留有未成年子女“三姐弟”,案发后由其大伯带回河南抚养,由于尚未得到任何赔偿,微薄的务农收入难以支撑三人的生活和教育。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发现此情况,立即启动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与河南检察机关迅速成立跨省救助小组,并实地走访核实,经审查决定给予“三姐弟”国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并联系当地民政局、教体局等多方力量,帮助“三姐弟”指定监护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实施“两免一补”。此外,救助小组还联合慈善机构对三姐弟实施持续帮扶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健康成长。(办案单位:西青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石 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研究员
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及时启动司法救助,跨省联合多方社会力量为三名孤儿开展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司法责任与服务脱贫攻坚政治责任的深度融合。
2.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困难儿童的实际需求,精准施救,缓解了他们的的生存困境,并提出资金监管方案,开设专项银行账户,由乡财政所、村委会、监护人三方监管,签订孤儿供养协议,每月派发孤儿费。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监督监护人对三姐弟履行监护义务,使救助更有效,扶贫更精准。
3.检察机关做到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将“三姐弟”纳入被救助儿童帮扶档案,持续开展后续帮扶。既帮助被救助人摆脱了当前的生活困境,又建立被救助儿童帮扶档案,开展持续帮扶,防止其短期内再次返贫。
4.这是一次跨越千里的爱心传递,不仅为困境中的被害人家庭解了燃眉之急,防止其“因案致贫”,“因案增贫”,同时坚持“扶贫扶智”,使屡遭不幸的“三姐弟”重回校园,让困难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之温暖,检察之担当。
11
张某洗钱案
本案为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李某(另案处理)利用负责某国有企业金融部贷款融资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5587余万元,索贿68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金融部职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李某转入的贪污、受贿款。在张某否认是李某的密切关系人,否认对钱款性质知情,否认犯罪故意,对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案件证据45份,并在前期认定2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000万元进行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洗钱罪,犯罪数额120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单位:东丽区检察院)
专家点评
石 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研究员
1.本案在被告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公检法相互配合的法律关系和严厉打击犯罪、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本案通过检察机关追加漏罪、公安机关配合补证、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有力形成了打击犯罪合力。
2.本案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案件证据45份,最终将张某绳之以法,受到应有惩罚
3.本案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一并追究,并附加适用罚金刑,追回全部赃款,既惩治了犯罪,又不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及其密切关系人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体现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全方位遏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12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年6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天津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会计),伙同赵某某(销售业务)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该公司仓库窃取公司商标标识,用于二人从他人处订做并销售给客户的伸缩蝶阀门上,获销售款4万元。2018年1月,王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向上海的徐某某销售法兰蝶阀门81个,共获得销售款38880元。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与公司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并根据听证结果对王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办案单位:二分院)
专家点评
石 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研究员
1.本案虽然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忽略案件的关键细节,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重点核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的问题。通过明察案件细节,准确认定侵权事实最终认定赵某某犯罪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有效的防止了冤错案件的产生。
2.本案件的办理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运用检察听证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也是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秩序的成功实践。
3.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始终把普法工作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将被不起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转化为生动的普法案例,并在讯问、公开听证以及宣布不起诉决定时,适时开展法治教育。王某某、赵某某在案发后已经改过自新,成立了自己的阀门公司并创立了新的品牌,创造了社会价值,守法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均有明显提高,普法效果显著。
供稿 | 市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