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1号),现就统一规范整合我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如下:
一、整合口腔种植类价格项目
按照“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统一规范整合我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新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现行16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明确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专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非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三、确定单颗常规种植牙价格调控目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实施全流程调控,在不高于国家医保局提出的4500元调控目标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目标为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
四、制定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以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重新制定规范整合后的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格。各设区市要对照口腔种植调查登记结果,开展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构成实证分析、“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成本分析,并与调控目标比对。项目价格之和不高于调控目标的,直接进入制定政府指导价程序。项目价格之和高于调控目标的,如符合国家医保局允许放宽情形的设区市,可选择申请按一定比例放宽调控目标后,进入制定政府指导价程序;如不符合允许放宽情形的设区市,必须消减偏高的专科项目价格,直至项目价格之和不高于调控目标。
五、加强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医药价格管理职责,有效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对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的医疗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调控目标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制定情况同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公布本地区政府指导价格。
本通知与后续公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文件同步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2.
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