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不可以一个人独立办案,必须遵照纪检监察办案的程序 :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 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 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 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 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 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指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 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 2 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 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 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 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 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 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 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 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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