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定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菏泽市定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为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范和优化养殖场点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确保我区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文明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定陶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五)按照“既保证应划尽划、又不得超范围划定”的原则;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情况

定陶区畜禽养殖区划分由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分调整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二区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刘楼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500米范围内;田集水库边界500米范围内;《定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技术报告》(定政复〔2018〕124号)划定的农村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内;

2.重点河流(万福河、东渔河)两岸400米范围内,县级河长制确定的重点河流(菏曹运河、南渠河、店子河、定陶新河、仿山河)两岸300米范围内;

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定陶王墓地〈王陵〉、左山寺遗址、官堌堆遗址、刘庄堌堆遗址、仿山墓群、戚姬寺遗址、范蠡墓、梁王台遗址、项梁墓、十里辅北堌堆遗址、面集墓群、定陶战役指挥部旧址)边界范围内;

4.菏泽机场规划区范围内;

5.城市建成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区域内;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非禁养区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满足环境容量的区域均为畜禽非禁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定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优化养殖场(区)布局,切实做好区域畜禽养殖业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要根据划分要求,各镇街和职能部门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和搬迁恢复生产相结合,切实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完成情况作为相关部门重要考核内容。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范围;对生态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先进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区域畜禽养殖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积极引导,严格执法。区畜牧、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养殖场和养殖户推行“养殖—种植”生态养殖模式,最大限度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同时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区农业、自然资源、畜牧、水务、公安等部门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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