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车,车辆却被真正车主开走

买方应如何维权?

案情还原

2022年5月1日,王某与林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林某将车架号为X的一辆宝马车卖给王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万元整;林某应在王某付清全部价款的当日交付该车辆,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每逾期一天,林某需按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同日,王某向林某支付了涉案车款36万元,林某交付了车辆。该车辆系林某花32万元从严某手中购买,后涉案车辆由严某变更登记于王某名下,王某为车辆购买商业险花费1万元。

2022年5月11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王某立即报案。后经派出所调查了解到,严某卖给林某的车辆车架号是被私自篡改过的,某市公安局已进行刑事立案,现车辆已由原实际车主控制,且无法追回。

现王某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将林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林某向其返还购车款36万元,赔偿保险费1万元,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1日起,每日支付360元)。

林某辩称,待严某将款项退还后,其再退还王某款项,且其不应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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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某应否退还王某购车款、赔偿保险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王某与林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遵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经查,因涉案车辆被篡改车架号,已被原车主收回,王某无法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购车款36万元,林某应予退还。

关于车辆保险费1万元,系王某为涉案车辆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其已提交保险单、支付凭证为证,林某对此项花费并无异议,应予以赔偿。

关于违约金,涉案合同虽有明确约定,但林某已实际向王某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车辆,涉案车辆车架号被篡改并非林某所为,林某对此不存在过错,该事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未交付车辆予以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36万元、赔偿保险费1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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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市场上交易的车辆可能几易其主,很多卖家并非真正的车主,甚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出现类似本案涉及到的违法犯罪情形。此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车钱两失。

为规范交易市场、避免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二手车交易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多方共同发力: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和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惩治不正规的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二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及时发布二手车买卖纠纷典型案例,规范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三是消费者协会要联合行业协会发布二手车规范经营的倡议书,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积极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四是二手车经营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二手车真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赢得消费者信赖;五是消费者自身要提高警惕,重点了解车辆权属信息、来源是否合法、事故修理情况等关键信息,不贪图便宜,保管好购车发票、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等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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