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视,是保障义务教育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重大决策。
当前,即将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还面临一些挑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为个人或私营企业,国家法律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部分举办者继续投资办学的意愿可能降低;二是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补助和面向学生收费,办学经费来源较为单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费保障方式有待完善;三是部分随迁子女流入量较大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较为注重规模发展,依赖于学校内部力量来治理学校,其师资、管理、服务水平等与当地公办学校有较大差距,整体办学质量与当地其他学校对比显得不够均衡。
分类登记是促进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根本性举措,但要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层次间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做好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时的灵活性优势,精准施策,促进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衡充分发展。
汇聚多元办学主体,有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普惠性
一是积极引入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力量对教育公益事业的重视程度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将公益教育作为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统筹,主动和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对接,出台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土地、财税等方面的鼓励性细则,欢迎多方主体成为教育事业的有生力量。二是可对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行公益化改造。对于因各种原因中止或退出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资源或协调社会资源,接收、改组原学校股份或者形成混合所有的模式。改造的原则是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各方诉求有保障。
形成多方投入机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社会支持体系
对于财力雄厚的地区,地方政府完全负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是选项之一。但在外来人口流入量大且持续增长的地区,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地方财政难以承担全部包揽的压力。而且,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具有天生的体制机制优势,有必要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长期并存。基于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形成多方投入机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社会支持体系。
具体而言,一是加大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力度。政府资助分为差额资助和全额资助两种方式。差额资助是基于一定办学成本比例的差额补助,全额资助是对比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进行无差别的财政拨款。目前,在珠三角、长三角一些发达城市,已经有相当多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位由财政全额购买提供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二是形成社会捐资办学的蔚然之风。在我国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进程中,办教育就是办慈善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引导,适时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扶持和扶助。三是相关企业、机构定向投入。在经济发达地区,某些大型企业或机构自办或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主体是其职工子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引导有关企业在学校基本运行经费之外,按年度设立定向教育基金,高起点、可持续地办好该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创新多种管理模式,切实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整体质量
可以预见,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逐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非营利性得到有效凸显,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民办学校数量会有序回落,若不及时优化管理方式,该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质量有下滑的隐患。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体责任人,可以从创新管理模式入手,不断整合优质资源,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一是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对于有提升办学质量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者新开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寻找优质公办和民办学校、师范大学或专业教育机构作为办学受托方,引入专业学校治理力量,以打包的方式促进委托学校的教育质量快速提升。二是采取集团化管理模式,即寻找优质龙头学校,组成学校发展共同体,整体移植优秀学校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依托集团母体的优质教育资源,实现集团成员学校的快速优质化发展。三是优化学校自主管理。对于没有委托管理和集团化办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也应该从学校治理模式入手,优化其管理水平。可采用结对帮扶、资源共建共享、优秀教师和管理者交流轮岗等方式促进民办学校自我优化。此外,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管理模式创新,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也可积极培育社会第三方教育机构或行业协会来整体设计,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
《中国教育报》2017年11月23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