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申报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后经二次开发的软件或数据库;

(二)通过鉴定或评审,使用期至少一年且效果显著。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铁路优质工程奖: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满足使用需求;

(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总体技术有所创新;

(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四)按期建成,未超出批准的投资规模。

满足上述要求,项目规模相对较大,采用较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且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的,评为一等奖;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达到同期行业先进水平的,评为二等奖。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少于5%的项目,原则上不授予一等奖。

第十三条 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资料齐全,深度和精度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规范、规程,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满足设计需要,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基本一致;

(三)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采用综合勘探方法和勘探新技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场地、环境基础资料;

(四)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有所创新,在解决关键勘察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色;

(五)勘察成果对保证设计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第十四条 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在技术经济比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和运营要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路情;

(五)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设计手段先进;

(六)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节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了铁路建设技术水平;

(四)在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第十六条 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二)技术难度大,设计严密,适用范围广,通用性强;

(三)在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明显提高了管理效率。

第十七条 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应当满足上述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相应要求,并按下列要求确定评奖等级:

一等奖:技术创新有公认的突出成就,主要技术成果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技术创新有显著成就,主要技术成果指标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技术创新有较高成就,主要技术成果指标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八条 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单位,一般应当为申报项目的合同承包单位。由联合体承包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各成员共同申报;联合体成员也可以就其依法独立承担的工程内容单独申报,但应当提供牵头人及其它联合体成员不再就该部分工程申报的承诺书。跨标段的连续段落性工程可由几个合同承包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特殊结构的桥梁等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监理单位等其他参建单位可同施工单位一并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奖。

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 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得再另行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也可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报送。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依序合订1份、电子版1份):

(一)铁路优质工程奖

1.申报表(附件1,另独立装订2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4.创优规划;

5.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

7.《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及竣工验收(或初验)证书复印件;

8.施工企业的优质工程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9.自有建筑工人参与施工证明材料(体现项目用工量及自有工人占比等);

10.以本办法第七条“四新”为由申报的,需提供取得的专利、省级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等;

11.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10张(清晰,其中全貌照片不少于2张,特殊部位照片不少于3张)及文字说明,不超过10分钟、配解说词的工程项目介绍PPT或视频(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和特点、主要工序、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隐蔽工程隐蔽前后情形和检验情况、重要工程表观质量等)。

(二)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

1.申报表(附件2,另独立装订2份);

2.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

4.勘察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5.竣工验收(或初验)证书复印件;

6.勘察企业的优秀工程勘察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8.工程勘察照片6张(清晰)及其文字说明,以及反映勘察方法和手段有所创新的有关声像资料。

(三)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

1.申报表(附件3,另独立装订2份);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4.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5.竣工验收(或初验)证书复印件;

6.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证明;

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运营管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

8.设计企业的优秀工程设计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9.以本办法第九条“四新”为由申报的,需提供取得的专利、省级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等。

(四)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

1.申报表(附件4,另独立装订2份);

2.标准设计图集及说明;

3.批准立项和实施文件的复印件;

4.工程实践及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五)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

1.申报表(附件5,另独立装订2份);

2.设计软件的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及鉴定或评审证书复印件;

3.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复印件;

4.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需要对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对申报项目的评价意见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出具;

(二)运营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运输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出具;

(三)施工单位的评价意见由施工企业出具;

(四)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由监理企业出具;

(五)设计单位的评价意见由设计企业出具;

(六)使用效果证明由用户出具;

(七)铁路监管部门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铁路监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三条 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奖、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单位一般在评选年度双数年的3~5月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各种文件、证明、印章应当清晰齐全。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整齐(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其相关资料可用A3纸打印)。申报材料如有变更,应当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第五章 评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奖项。评选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初评组织单位)组织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初评工作。初评组织单位负责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评等基础性工作。初评专家必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担任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工程专业技术,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工程实践经验丰富且专业基础理论坚实,综合素质高;初评专家由初评组织单位选聘并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初评组织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初评组织单位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提出书面初评意见;

(三)国家铁路局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初评组织单位的初评意见进行评选,确定授奖比例并评定各奖项;

(四)评选结果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以书面方式提交异议材料,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获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国家铁路局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布评选结果。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授奖数量一般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优质工程奖一、二等奖授奖数量比例1∶2,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二、三等奖授奖数量比例1∶2∶3。

铁路优质工程奖、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不超过15人,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项目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予以通报;获奖后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奖项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在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公布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授奖;获奖后发现因获奖单位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2.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表(优秀工程勘察)

3.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

4.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表(优秀工程标准设计)

5.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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