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个实用问答

一、环评编制篇

二、环评审批篇

三、公众参与篇

四、重大变动篇

五、登记备案篇

二、环评审批篇(共38问)

3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销售II类射线装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II类射线装置为登记表,请问这个冲突如何处理?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均为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要求填写登记表进行环评登记。

依据:部长信箱2021年9月8日

32.执法中发现印刷行业危废暂存场所堆放的油漆桶,油漆桶沾有油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油漆桶暂存待危废处置厂家回收,请问暂存场所还需要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吗?

答: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所述,“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2.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印刷行业”是危险废物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

依据:部长信箱2019年9月17日

33.关于该公路项目未在保护区路段设置排污设施,其属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目前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严格准入。以路基、桥隧道方式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公路项目,将不可避免永久占用保护区的土地,改变土地的利用现状,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在公路施工期,有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产生;在公路运行期,行驶的机动车辆穿越自然保护区过程中,不可避免将产生废气、噪声、夜间灯光、振动等。因此,无论是否设置排污设施,公路类项目都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至于是否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程度如何,判断依据应当包括公路的等级、穿越自然保护区的位置、穿越区敏感的自然景观及重要资源分布状况、穿越长度、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等情况,通过报送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来做出评价。

34.关于“自然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开发区域,该项目穿越了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在采取有效的减缓措施的前提下,能否穿越保护区的实验区?”

答:目前国家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都设立了严格的生态准入门槛。在具有充分的建设必要性的前提下,要根据技术规范,编制专门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作为环评报告的组成部分,根据调查与评价,科学分析拟建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大小,从而作出从生态角度能否建设的准入意见。公路能否穿越保护区实验区最后要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依据:部长信箱2018年4月18日

35.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答: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依据:部长信箱2021年8月9日

36.某公司建设了一个汽车生产基地,目前已经投入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Ni(单独处理)、pH、cod和磷酸盐,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现我公司拟在基地内新建电池生产,我公司拟采取以新带老,利用新建电池的机会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经专业环保公司评估有足够容量处理电池项目废水)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汽车生产废水和电池生产废水统一达到电池行业排放标准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站处理。但是电池行业标准要求电池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是否就意味着必须单独的系统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答:一、关于来信中废水混合排放问题 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规定,“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生产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据此,GB 30484-2013对混合废水排放有着明确规定,并未要求电池行业废水需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据此,来信中提到的企业排放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此有相应规定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城镇排水管理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的水质另有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相关纳管要求。二、关于来信中总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因此,对于来信所提建设项目,如符合以新带老要求的,其总量指标管理按照环发〔2014〕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部长信箱:2019年6月11日

37.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最近住户多远?

答: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根据该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依据:部长信箱2019年9月6日

38.环评审批时,污染防治措施是否需要施工可行性?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如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需要永久性利用他人物权的,除了要审查环保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外,还应考虑施工可行性。如不具备施工可行性,则表明该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

参考案例:何某胜等6人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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