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个实用问答

一、环评编制篇

二、环评审批

三、公众参与篇

四、重大变动篇

五、登记备案篇

二、环评审批篇(共38问)

21.依据环保部2011年-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内容--海关监管区内产生的废物需要向市一级环保部报批,但是在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内容,没有提到环保部门报批。请问自2021年1月1日后,在海关监管区(保税区)内生产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固废),在申请处置和报备时,是否继续向市一级环保部门报批?

答: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影响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固废法》(2020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分别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行为在程序上作出了规定。综合以上情况,2021年1月1日后,在海关监管区(保税区)内生产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固废),在省内进行处理处置时,不需要向市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如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利用、处置的,须根据《固废法》(2020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进行申请或备案。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3日互动交流答复

22.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中第25点,要求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现阶段对于低voc涂料的界定,有深圳的一个标准,以及明年2月1日实施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然而通过测定,我司生产汽车零部件所使用的绝缘漆VOC含量为510g/L,超出了低VOC标准的要求值。而低VOCs绝缘漆目前还在试验阶段,预计还需要至少大半年时间才有可能投入使用。请问:企业现在想建设一条汽车零部件滴漆生产线,如果使用现有的绝缘漆(VOC含量为510g/L),是否具有环评审批条件?是否会因为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不相符而否决?

答:国家已颁布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在国家相关标准实施前,关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认定,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含量限值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新上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应执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环评相关要求。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7日互动交流答复

23.某环评项目是2017年12月通过审批的技改项目,该项目技术改造分为两期进行,第一期计划2017年底完成改造并验收,第二期预计2022年8月完成改造并验收,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第一期改造时间延缓至今而第二期提前完成,现第一期和第二期同时竣工,环保措施完善,均符合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想请教该项目这种情况第一、二期能否合在一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还是需要分别编制验收报告、开验收评审会等?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办理环保验收。一期二期项目如果是一个环评,则可以一起验收,否则需要分开验收。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9月16日互动交流答复

24.同一项目的两条生产线其环评分别属于省审批范围和地市审批范围是否需要分开做环评?

答:若建设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是按照一个整体项目来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则项目环评不能拆分成两个项目,应送级别较高的审批部门审批。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5年2月11日互动交流答复

25.其他公司的宿舍楼是否列入敏感点,这类情况审批能批吗?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属于环境敏感区。工业区内的公司宿舍是否作为敏感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7年11月9日互动交流答复

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其中的相关法定规划具体是指哪些?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审批时,如项目已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还需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才可以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是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如果是有那些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除符合总规和城规外,还需符合控规才可以审批?

答: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答复意见,具体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并不属于法定规划范畴。

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是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已依法依规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需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要求。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7日互动交流答复

27.对于不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城市郊区,建设企业时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关法定规划”证明材料?

答:关于项目位于不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城市郊区,是否还需提供“相关规划”的证明材料,也应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与其相关的法定规划的相符性。

依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8年11月27日

28.环评文件的审批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申请与受理:企业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报批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对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是审查与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从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和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三是听证: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四是批准: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29.《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提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这里面的技术机构是否应有资质限制?专业限制?或者是相关要求?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对技术评估机构没有资质、专业等限制性要求。

依据:部长信箱2017年9月29日

30.在2015年我区发展规划环评已经获得环保部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28号),园区有很多不符合产业定位的项目(如:布草洗涤项目、包装印刷项目、建材项目、塑料制品项目),通过发改部门立项后,来我环保窗口咨询环评办理手续或者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文件报送环保窗口。根据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要求,此类项目不符合我区规划产业定位,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但是这些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说明这些项目已经通过我区招商、发改、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初步同意,已经与我区签订投资意向书。而且已经在发改部门备案,在产业政策上,已由发改部门把关。我们环评审批人员是否只需要对项目的污染可控性和环境可行性上把关就好?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批准,这里符合法定规划,主要是符合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要求方面,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规定“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因此,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应严格把握上述法律法规,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确保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机制有效运行。

依据:部长信箱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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