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个实用问答
一、环评编制篇
二、环评审批篇
三、公众参与篇
四、重大变动篇
五、登记备案篇
二、环评审批篇(共38问)
11.环评文件应当向哪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
答: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如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跨流域调水工程;新建、扩建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等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
12.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没权限审批环评文件?
答:垂改后,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为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并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环评许可决定,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环评许可决定。
如《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2年本)》,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造成跨县(区) 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等应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除了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外,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批所属辖区内除本《名录》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其审批决定将被依法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十条
13.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能否报批环评?
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手续。原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明确,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该通知也表明并非所有环评违法项目都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原环保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评文件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14.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后,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答:需要。首先,主管部门需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15.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前,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答: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16.环评批复后,如需进行许可事项的变更,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中的变更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批准后应当重新报批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属于一般法,系对许可事项的变更作出的一般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属于特别法,系对环评许可的变更作出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变更事项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情形,才需要申请变更。
17.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环评文件审批决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环评批复文件是否需要主动公开?
答:审批后公告中环评批复文件属主动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16日互动交流答复
19.现有一条高速公路扩建项目,道路旁有一个高层住宅,住宅现状声环境已超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九条要求“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第四条指出“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若道路先建成通车,小区开发建设在后,“路前楼后”的情况,道路扩建后是否只需要维持现状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即可?还是要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路前楼后”的情况判断是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立项、规划为准?
答:首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项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建设单位防治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这里的环境污染包括原有污染和新的污染。因此,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原有项目噪声及扩建项目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再者,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现有环境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4日互动交流答复
20.工业企业对废气设施产生的饱和活性炭进行脱附再生再利用,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
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1项“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要求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23日互动交流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