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加大简政放权是一场全面、系统、深刻的改革任务,如何深刻认识和辩证把握改革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事关改革成败大局。

当前要持续深入和全面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就必须把握和解决改革中的主要问题、理性认识和把握这些关键性的辩证关系。

第一、放权的“含金量”与放权数量的不协调。

全省各地争相通过各种渠道下放、暂停审批事项,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绝对值得到了大幅度减少,部分地市能够同比减少70%以上。但部分县区反映,想要的不下放,不想要的必须接。原来部分下放事项要不然就是责任太重,审批后的监管很困难;要不然就是本地区不涉及该项事项,导致承接审批事项后,从未办理过相关业务。但事关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和城市管理等县级政府急需的审批权限,却迟迟未能下放。

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审批事项数量减得多,但大多不痛不痒,没有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审批事项减少、权限下沉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成效不可避免会打折扣。如果可以打破层级利益的藩篱,“放真权、真放权”,使群众最大限度的获得简政放权的政策红利,将会使地方政府收获更多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第二、简政放权程序与法律法规不同步。

目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方式之一是上级部门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下放至下级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而部分地区委托下放审批事项,并未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委托下放的法律程序,认为任何审批事项都可以通过授权委托进行下放,甚至直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行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非政府。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下放行政权力,将会产生没有法律效力的审批事项,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下放后的监管职责,还在原委托部门,而非连同事后监管的职责也一并下放。部分单位在委托下放后,连同监管责任一并下放,还言之凿凿“权责对等”,这就是对《行政许可法》的错误理解。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于拟下放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如果相关法律并未支持,就不应当进行下放该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务”、优化审批流程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第三,下放事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不匹配。

各级政府部门在拟下放审批事项时,研判的指标包括下放依据、下放形式、下放权限等各个方面,但对下放后的监管措施及监管主体,并未足够重视。而事中事后监管恰恰是简政放权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放权效果的关键指标之一。包括业务对接,手续移交等方面,还未出台明确规定,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放权效果,甚至影响社会经济平稳运行。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于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首先,除了要求事项接收部门按时开展业务外。还应要求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对接,同步开展行政监管活动。其次,要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交接流程,交接形式、交接责任等下放承接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工作内容,使各项行政权力运行及时顺畅。

目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已进入攻坚期,“低垂的果子”已经摘尽,改革推进难度显著增大。各地主要领导和牵头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下决心解决目前存在的障碍和弊端,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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