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0〕1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6日

叶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划分禁养区,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发展,为稳定生猪生产,为保障市场供应做贡献。

二、坚持原则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既要立足生态环保新要求,确保我县水资源环境不断改善,又要兼顾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是国家近年来适应生态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一项新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禁养区还会不断调整变化。调整禁养区既要考虑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又要尊重畜禽养殖户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要结合畜牧业法律法规,更要突出水资源环境保护法规要求,重点解决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4.《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

15.《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6.《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调办〔2018〕56号)

17.《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8.《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9.《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

四、划定范围

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县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包括以下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县级:

1.叶县盐都水务地下水井群(昆鲁大道以北、昆阳大道以西,共3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1~2号取水井外围330米外公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2.叶县自由路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200米外公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3.叶县东升洁地下水井群(昆鲁大道以南、昆阳大道以东、中心路以北,共6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

乡镇:

1.叶县任店镇水厂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5米、南11米、北29米的区域。

2.叶县廉村镇水厂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水厂厂区外围东30米、西10米、南5米、北30米的区域。

3.叶县水寨乡蒋李水厂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0米、西30米、南10米、北30米的区域。

4.叶县保安镇水厂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0米、西30米、南15米、北30米的区域。

5.叶县洪庄杨镇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区域;水厂厂区及外围东 23 米、 北 24 米的区域;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备用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30 米为半径的区域。

(二)南水北调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叶县段)一、二级水源保护区。

(三)河流

全县主要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水库

1.大型水库:燕山水库、孤石滩水库坡脚200米范围内;

2.小型一类水库:石门、金龙嘴、蛮子营、刘建沟、黄花寺、鸽子楼、苗庄、高庄共8座小型一类水库坡脚50米范围内。

3.小型二类水库:战地庵、凉水泉、柳树沟、椅子圈、李吴庄、毛仁寺、碾盘沟、桐沟、董家沟、马拉庵、牛角沟、熊庄、黑龙潭、张庄、罗冲、官庄、栗沟、汴沟、焦庄、三岔口、五龙口水库共21个小型二类水库坡脚50米范围内。

(五)城镇及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各乡镇规划区和上述区域外的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

(六)产业园区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区域。

(七)风景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八)其他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禁养区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保留,但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

(三)对农户庭院饲养(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饲养方式),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食为主的家禽。

(四)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六)不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功能的河道、水库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防护边界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支持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分的积极性、主动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应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要给予鼓励宣传。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实施。

(三)强化技术指导。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非禁养区内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造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

(四)加强污染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污染者积极主动地投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叶政办〔2018〕45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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