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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水利局、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基础上,报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博乐市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情况:
居民生活用水1.58元/立方米,调整为2.24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2.61元/立方米,调整为3.33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
其他特殊用水9.62元/立方米,调整为12.96元/立方米。
(二)水资源费价格拟调整情况:
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调整降低为0.06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未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1.43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1.59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0元/立方米;
其他特殊用水1.59 元/立方米。
(四)最终到户水价=分类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最终到户水价拟调整情况:
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3.73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4.98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调整为1.61元/立方米;
其他特殊用水调整为14.61元/立方米。
二、相关要求
(一)水价调整后,对困难家庭用水要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博乐市水利局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把调整价格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水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文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